靖边县司法局关于《靖边县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扩宽公众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渠道,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靖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起草的《靖边县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靖边县人民政府官网,进入靖边县司法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官网链接:http://www.jingbian.gov.cn/)

2.关注靖边县司法局公众号,留言栏提出意见建议。

3.拨打电话:17319804818 传真:0912-4643184

4.通信地址:靖边县统万路中段县政府大楼909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股室)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25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靖边县司法局

                                                                                                                                                                         2022年3月21日

靖边县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深化巩固国家卫生县城、省级文明县城创建成果,持续开展常态化疫情防控,提高对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的管理水平,保障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有序,不断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广大市民群众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靖边县中心城区(东至东环路含延长生活区和海则畔移民二区、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北至北环路)。

中心城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东至东过境线、南至南过境线、西至西过境线、北至北国过线)以内城乡接合部张家畔街道办辖区、龙洲镇辖区、镇靖镇辖区、东坑镇辖区、杨桥畔镇辖区、经开区辖区及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除有毒有害等特殊垃圾以外的各类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弃土、废土渣、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等。

第四条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分类处理、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产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处置责任,生产、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及时消除垃圾污染的责任。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是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综合执法、源头治理和费用收缴等工作。

经开区管委会、张家畔街道办、龙洲镇、镇靖镇、东坑镇、杨桥畔镇负责辖区范围内(中心城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城乡接合部)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及非正规垃圾的清运处置工作。

县纪委监委、宣传部、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教体局、人社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力配合,共同做好职责范围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相关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省市每月下发的卫片执法影像图斑,定期将中心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疑似倾倒位置第一时间推送给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实地核实并落实清运处置单位;中心城区以外的城乡结合部范围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疑似倾倒位置第一时间推送给辖区所属镇,由辖区所属镇负责实地核实并落实清运处置。县公安局配合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通过天眼、雪亮工程,加强违规运送、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行为的监控,并查实留存固定相关证据。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中心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县检察院加强对破坏环境保护和破坏城乡人居环境问题的公益诉讼,以公益诉讼为抓手,推进全县环境质量明显好转。

第六条 张家畔街道办应当教育、引导好辖区内的居民、村民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并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配合,根据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的产生及处置现状,结合靖边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靖边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建城区垃圾中转站、收集池点、垃圾箱等环卫设施,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和环保要求,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措施,建成建筑垃圾处置场两处,建成餐余垃圾处理场一处。

第八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商贸局、住建局、发改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完成靖边县再生资源市场建设。

第九条 张家畔街道办、龙洲镇、镇靖镇、杨桥畔镇、东坑镇等乡镇牵头,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配合,督促指导社区、村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合理布点放置城区住宅小区、平房区域内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做好日常清运保洁及设施管护工作。

第十条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环保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配合,督促指导中心城区内所有个体经营者、餐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范围内科学合理放置专业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及餐余垃圾收集设施,并做好日常清运保洁及设施管护工作。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会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在日常办公区域内科学合理放置专业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落实专人做好日常清运保洁及设施管护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垃圾收集处置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费用收缴

第十二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费用收缴的监管工作。经开区管委会、住建局、张家畔街道办、杨桥畔镇、龙洲镇、镇靖镇、东坑镇负责辖区范围内(中心城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城乡接合部)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等工作,并督促指导社区、村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组织开展好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等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具体管用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处置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和作业规范。

第十四条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按照《榆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逐步进行分类处置,充分利用回收,不能回收利用的应采取无害化和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置。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发改局按照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处理费用收缴制度。

第十六条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活垃圾实行按时收集,建筑垃圾实行就地随时清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时应当取得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许可方可进行;

(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在收集、清运、处置过程中应当分别收集、分开清运、分类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四)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分别运输至相应的处置场予以处置或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指定的临时堆放点;

(五)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丢弃、扬撒、遗漏以及淋洒滴漏污水;

(六)水源地保护区的垃圾清运应当由环保、水利、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合理设计路线,清运过程中坚决避免二次污染;

(七)遵守交通和环境噪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处理费收缴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政策依据:陕财办税函(2021)16号费划转税;

(二)职能转变: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缴费标准:执行靖价发(2018)31号;

(四)垃圾转运:部分无能力处理垃圾填埋的镇(便民服务中心),可自行运输或委托第三方运输公司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运输至县垃圾填埋场进行科学处理填埋,处理总量及费用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核实后交至税务部门,实现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担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经开区管委会、张家畔街道办、龙洲镇、镇靖镇、东坑镇、杨桥畔镇承担辖区内(中心城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城乡结合部)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属地监管责任。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实行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城覆盖的网格化监管制度(本办法所指的网格是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张家畔街道办按照范围边界、人口数量、主次干道数量和管理任务轻重并结合社区双报到区域划分的城区管理网格)。实施“五进网格”将环卫清扫保洁工人、社区(村)干部、“双报到”单位党员干部、城管执法人员、市政街道街长等统一纳入网格。

(一)环卫清扫保洁工人、社区(村)干部为网格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监管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对网格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及居民在背街小巷、空闲地等区域违法投放垃圾的行为进行日常巡查监管,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环境卫生所和属地街办乡镇予以处置,该项工作落实情况由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环境卫生所)和属地街办乡镇与个人月、季、年度考评挂钩并根据考评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对于在巡查监管工作中不尽责、不到位的社区(村)干部,由属地街办乡镇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在巡查监管工作中不尽责、不到位的城管执法人员、环卫工,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双报到”单位将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监管列入本单位所在社区工作的日常任务,并落实专人配合社区(村)干部共同做好监管工作;“双报到”单位环卫监管履职情况由属地街办乡镇会同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实行月、季、年通报并与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挂钩。

(三)城管执法人员负责对网格区域内违法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行为实施动态巡查监管,重点加强对夜间违法偷倒垃圾行为监管,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到位;市政街道街长负责做好本街道区域违法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行为监管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四)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结合国家卫生县城、省级文明县城工作要求,采取明查暗访、重点督查等方式,不定期对属地街办乡镇、社区“双报到”单位、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等单位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违法投放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督办和跟踪问效,对工作认真负责、安排部署到位、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曝光、批评。

(五)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的,职责范围内或区域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随意倾倒问题严重、监管成效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纪委监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问责追责。

第十九条 建立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违法投放行为动态联合惩戒机制,将单位和个人违法投放垃圾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行为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凡经查实的违法投放垃圾的当事人,在受到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处罚的同时,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将当事人违法行为信息推送给宣传部、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环保局、教体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卫健局等单位同步记录备案,在当事人评优树模、申请贷款、申请住房、招录就业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约束和受限惩戒。对于违法的房地产开发、市政道路建设施工等企业,同步纳入靖边县城市建设领域“黑名单”,对其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撤销有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靖边县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市民有权对违法违规倾倒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凡举报者结合具体情况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违法投放行为曝光机制,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县宣传部、环保局、卫健局等单位配合,在县内主流媒体上将违法投放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连续公开曝光,以德法并举的手段,切实提升单位和个人遵法守纪意识和文明素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心城区内和城乡结合部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居民(村民)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或垃圾收集池(坑)内,居民(村民)应当将垃圾投放到社区、村委会、物业公司布点放置的专用垃圾桶或垃圾收集池(坑)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当将垃圾投放到放置在办公区、经营场所的专用垃圾桶内;对于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居民(村民),应当按照《榆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投入指定的垃圾桶或垃圾收集池(坑)内;对于从事餐饮行业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范要求配合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做好餐余垃圾的收集和处置。

对于不按本办法规定随意将生活垃圾(餐余垃圾)丢弃、抛洒、倾倒或堆放在小区院内、市政道路、绿化带内、背街小巷、空闲土地及其他区域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责令相关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其中违法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给予严肃处罚;对于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心城区内和城乡接合部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居民(村民)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投放建筑垃圾,将在建设、经营、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经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核准的渣土运输处置公司统一收集运送,个别的也可自行收集运送至县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收集运送费用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对于不按本办法规定随意将建筑垃圾倾倒或堆放在小区院内、市政道路、绿化带内、背街小巷、空闲土地及其他区域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相关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其中违法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给予严肃处罚;对于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其中违法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给予严肃处罚;对于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随意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违法违规倾倒处理的,或安排、指使、授意他人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违法违规倾倒处理的,在受到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处罚的同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人社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相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损坏、破坏、盗窃环卫设施设备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赔偿;对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22年月日起生效,止于2024年月日,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