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侥幸逃避监管,疏而不漏给予训诫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男,35岁,因犯故意伤害罪经甘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止。

2022年9月13日,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在前往靖边县大路沟便民服务中心时,未携带本人定位手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男,62岁,因犯高利转贷罪经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8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止。

2022年9月13日至9月14日,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人机分离,未携带本人定位手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矫正警语: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和张某都心存侥幸心理,外出未携带定位手机,认为离开居住地也就一会的事情,社区矫正机构不一定能够发现,这种“赌”的心态是要不得的,社区矫正对象要时刻谨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