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机构职能

1、在市环保局的直接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拟定辖区环境保护的地方规章,并监督执行。拟定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2、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电磁辐射、光辐射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3、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4、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场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5、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洁;负责农村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有关环境方面的工作。

6、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贯彻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开展辖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我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7、承办市环保局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