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世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陕西省世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610824MA70B9Q34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罗海浪

住所(住址等):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统万路民安巷14排6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4月18日10时00分至2023年04月18日10时30分,靖边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执法人员袁星波(K0646186963C)、丁彩霞(27070621014)、杨世泉(27070621006),在微信公众号靖边在线中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13时00分至2023年04月15日15时00分举行营业性演出。2023年4月18日靖边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对陕西省世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调查立案。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举办营业性演出未在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该公司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调查询问通知书》。2、视频截图。3、《临时商演活动宣传审批表》。4、《世首.鑫城壹号院开业节目单》。5、公司演出合同。6、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处罚理由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万元整(6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靖边县非税收大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靖边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

2023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