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榆林市康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靖边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榆林市康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靖边分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610824MA70397K9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玉霞

住所(住址等):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林荫路南段100米处四楼李永智房屋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旅行社未悬挂旅行社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证明一案。2023年08月18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对榆林市康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靖边分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发现该旅行社营业执照未悬挂上墙,旅行社备案登记证明登记地址与实际营业地址不符,未悬挂到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让负责人确认签字按手印。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靖)文检(勘)字〔2023〕C-0000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5、《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理由:《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内容)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整改。2、行政处罚: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靖边县非税收大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靖边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