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靖边县振邦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靖边县振邦商贸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91610824MA70CU6M5P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益虎

住所(住址):陕西省榆林靖边大路沟黄蒿地台组0055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在杨桥畔明长城遗址保护范围内,未批先建更换中19站站外管线一案。

经调查;2023年02月14日县文物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发现杨桥畔明长城遗址保护范围内有人施工。执法人员经过调查,2022年12月21日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气厂在杨桥畔五杨路实施的工程项目为;中19站更换站外管线。实施工程企业靖边县振邦商贸有限公司,更换管线总长度为5公里,已经埋设2公里,深度为1米,宽度为1.2米。该工程在施工前没有做文勘报告,没有审批手续,未在文物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该工程在明长城遗址保护范围内未批先建。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让负责人确认签字按手印。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靖)文综检(勘)字〔2023〕C-00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处罚依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内容)现拟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责令整改。2、行政罚款:依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处罚你单位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你(单位)责任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靖边县非税收大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责任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靖边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

2023年 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