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天贵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李天贵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612725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靖镇大岔村苏台小组11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擅自在战国秦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一案。

2023年08月21日县文物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大路沟便民服务中心寺台村战国秦长城遗址保护范围内有人施工。经我大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工程为李天贵在2023年8月18日17时左右挖掘架设了两台太阳能无线监控摄像头,监控杆高为7米,地下填埋1米。现场检查中李天贵未向执法人员提供文勘报告,擅自在战国秦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该行为违反了《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靖)文综检(勘)字〔2023〕C-00000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让负责人确认签字按手印。

(处罚理由和依据)违反了《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整改。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你(单位)责任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靖边县非税收大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责任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靖边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