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靖边县摩潮网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靖边县摩潮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610824MA70H3AN2F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赵越

住所(住址):靖边县北大街龙山宾馆向西24米处黄院红房屋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12月8日15时30分至2023年12月8日15时55分,靖边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袁星波(27070621009)郭渊(27070621007)李小琦(27070621008)孟华芬(27070621017)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于2023年12月8日15时30分至2023年12月8日15时55分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2023年12月8日检查人员现场要求靖边县摩潮网吧立即停止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在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经营。2023年12月12日检查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网吧在停业期间仍继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调查询问通知书》;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3、执法人员现场今日相机拍照照片;4、场所提供收入明细(各种票据,微信转账截图)。执法人员现场相机拍照取证并让负责人确认签字按手印。

(处罚理由和依据)靖边县摩潮网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靖边县文旅局

2024年 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