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信息报告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报告

按照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信息报告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一函〔2023〕4号)文件的要求,我局立即对管辖片区的医疗机构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具体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具体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对医疗机构是否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是否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具体监督检查情况

检查医疗机构共计43家,其中公立医院3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家、民营医院8家,镇(便民服务中心)卫生院5家、诊所21家,医务室1家、村卫生室4家。共出动卫生监督员134人次,出动执法车辆38台次,共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37份。

三、存在问题

1、部分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不健全。

2、部分医疗机构未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

3、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不规范。

4、6家诊所和4家村卫生室均未开展就诊患者核酸和抗原检测工作。

总体检查发现,各医疗机构均能指定专人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管理工作,做好防控与消毒措施管理,规范防护与消毒工作流程,并做好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及报告卡规范填写和传染病疫情上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部分医疗机构存在疫情报告管理自查不规范、不及时和传染病报告卡填写不规范等问题,及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改正,并督促限期整改。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范各医疗机构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信息报告工作的开展,对不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