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住建局2017部门预算说明


靖边县住建局2017部门预算说明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城乡建设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本县城乡建设规划的政策、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编制和修订靖边县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负责各乡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并对本县区规划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县村镇规划建设工作。

(三)负责靖边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总体规划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及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三线”核准和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全县勘察设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说明书的市场准入及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资质等审核工作。

(五)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工作。

(六)贯彻实施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县本级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缴工作;负责全县墙改基金的收缴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占用审批和占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绿化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测绘管理工作,制定全县测绘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应用工作;负责全县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负责全县测绘资质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县防震减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综合防御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县地方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地震预报、震情速报等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提出新建工程抗震设防依据、工程建设场地抗震安全评价、设防标准及方案论证。

(十)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和规划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中、省关于住宅和房地产业、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拟订本县地政策规定。

(十二)编制全县房地产业、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住房和城市建设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指导全县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及省上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负责县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编制、组织实施房改方案的配套工作;组织拟订公房出售、出租价格和租金标准。

(十五)负责全县房产市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行业管理工作;定期发布本县房产交易综合信息;负责并指导全县房产交易、抵押、租赁、交换、经济中介服务、价格评估的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房屋的使用、修缮、安全鉴定及房屋设备的管理;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市场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十六)负责县区房屋的权属管理和房屋的登记发证管理,依法确定房产权属。

(十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物业管理政策和办法;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推行物业管理体制改革。

(十八)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园林绿化企业、房产评估中介机构和房屋拆迁公司等资质的审核工作。

(十九)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方面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二十)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宣传品张贴张挂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城市内涝防治工作。

(二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7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一)加快规划编制步伐。依据榆林市“多规合一”,全面启动并完成我县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城乡一体化规划的编制,完成道路、管网、绿地、人防、商业、供水、电力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全面完成龙升路、东二环和人民东路排水工程和清华路、芦西渠(林荫路、统万路段)改造。二是全面启动林荫路北段、统万路西段、民生路东段、长城路南段、公园路西段等5条断头路建设。三是进一步加快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

(三)强化行业管理措施

1、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一是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我县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进行审批,确保各项建设科学、合理;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各类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2、规范工程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立“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的工作机制,制订业主责任制和项目经理责任制,坚持质量监管三到位一抽查、完善见证取样制度,规范检测行为,狠抓施工现场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继续推行质量安全每月一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力争建设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100%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及经费管理方式

住建系统设一个行政单位(住建局),八个事业单位(住保中心、监察大队、人防办、征收办、质监站、燃气办、建材站、交易所)。

四、部门人员情况说明

住建系统总编制148人,其中行政编制10人,事业编制138人,实有在职人员400人,离休2人,退休39人,遗属人员7人。

五、部门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止2017420日,本部门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4 辆,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设备 2台,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4辆。

六、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说明

2017年本部门专项资金1.5亿元,实现了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的 80%.

七、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住建系统收入预算为3316.71324万元,较上年增长3.52%,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预算,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正常调资晋档带来的人员经费增长。

2017年支出预算为3316.71324万元,包括人员经费支出3049.19924万元,占支出总额的91.93% ,日常业务支出267.514万元(其中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5.3万元),占支出总额的8.07%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1337.961万元,其中工程类预算1252.101万元,货物类预算67.86万元,服务类预算18万元。

(三)部门“三公”经费等预算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12.47万元,较上年下降48%,公务接待1.73万元,较上年下降69%,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安排10.74万元,较上年下降了40%。三公经费下降原因,是严格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要求,厉行节约,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控制支出的结果。培训费6.68万元,较上年增长了4.6706万元,增长原因是为了提高业务人员技术技能。会议费5.6万元,较上年下降了3.2877万元,是因为严格的执行会议管理办法,压缩会议规模和次数,对会议费预算进行压缩。

 

 

2017年预算名词解释。

      附:2017年部门预算。

 

 

 

 

2017年预算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按照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经同级人大批准,用于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3.政府性基金预算:指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4.人员经费预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的全年工资预算。

5.公用经费预算。是指部门、单位基本支出中用于维持机构正常运转和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须的日常性公共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差旅费、一般维修(护)费、小型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及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是指人员工资及公用经费支出。

7.“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项公务接待(外宾接待)费用。

8.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9.专项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 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附件下载: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