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发〔2023〕4号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陕西榆横矿区南区红墩界煤矿矿井及选煤厂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为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请,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发布陕西榆横矿区南区红墩界煤矿矿井及选煤厂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及目的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靖边县红墩界镇尔德井村,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47.5578公顷,其中农用地34.8474公顷(耕地9.0218公顷、园地0.1431公顷、林地25.0798公顷、其他农用地0.6027公顷)、未利用地12.7104公顷。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详见附件)。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陕西榆横矿区南区红墩界煤矿矿井及选煤厂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该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依法实施土地征收。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意见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执行,标准为1.25万元/亩至5.5万元/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依照《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涉及有关补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靖政发〔2019〕53号)执行。

(二)社会保障安置

根据《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发改委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和《陕西省人社厅 陕西省发改委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精神,由靖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权属材料到红墩界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若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实际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等,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红墩界镇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公告时间为2023年2月6日至3月7日。

特此公告。

附件:陕西榆横矿区南区红墩界煤矿矿井及选煤厂项目宗地图.doc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