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 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靖市监罚告〔 2021 〕 104号 | 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靖边县加气站分公司涉嫌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案 | 李猛 | 91610824MA70CPLA9B | 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案 | 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制造、修理、销售、安装、出租、使用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拟对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靖边县加气站分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仟壹佰元整(¥:3100.00)。 | 自动履行2021年9月13日 | 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13日 |
2 | 靖市监罚告〔 2021 〕 103号 | 靖边县国药堂医药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未对药品销售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 | 李向军 | 91610824MA704BGR40 | 未对药品销售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现责令当事人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 自动履行2021年9月22日 | 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