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审批及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政策依据 | 需申报的材料 | 承诺 时限 | 是否 收费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1 | 居民收费 | 清扫区内 | 服务类型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或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 | 无 | 即办 | 是 | 8元/人·年 | |||
清运区内 | 无 | 即办 | 是 | 5元/人·年 | |||||||
生活 垃圾 处理 费 | 沿街门市、摊点、饭店、文化娱乐等 | 服务类型 | 无 | 即办 | 是 | 详见靖价发 | |||||
各类学校 | 服务类型 | 无 | 即办 | 是 | 0.5元/人·年 | ||||||
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 | 服务类型 | 无 | 即办 | 否 | 免收生活垃圾 | ||||||
各类医院 | 服务类型 | 无 | 即办 | 是 | 0.8元/月·床 | ||||||
宾馆、招待所、旅社 | 服务类型 | 无 | 即办 | 是 | 0.8元/月·床 | ||||||
机关、团体及上面未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划入两种卫生服务区的 | 服务类型 | 无 | 即办 | 是 | 0.8元/月·人 | ||||||
2 | 城区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 | 1〉客车【含小轿车】 服务类型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或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 | 无 | 即办 | 否 | 8元/月·辆 | ||||
1〉客车【含小轿车】 | 服务类型 | 无 | 即办 | 否 | 10元/月·辆 | ||||||
1〉客车【含小轿车】 | 服务类型 | 无 | 即办 | 否 | 8元/月·辆 | ||||||
1〉客车【含小轿车】 | 服务类型 | 无 | 即办 | 否 | 10元/月·辆 | ||||||
2〉货车 | 服务类型 | 无 | 即办 | 否 | 5元/月·辆 | ||||||
2〉货车 | 服务类型 | 无 | 即办 | 否 | 10元/月·辆 | ||||||
2〉货车 | 服务类型 | 无 | 即办 | 否 | 15元/月·辆 | ||||||
3〉摩托车【摩托三轮车】 | 服务类型 | 无 | 即办 | 否 | 2元/月·辆 | ||||||
3 | 城区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 | 火车【客车】 | 服务类型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或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 | 无 | 即办 | 否 | 30-50元/列·次 | |||
火车【货车】 | 服务类型 | 无 | 即办 | 否 | 20元/列·次 | ||||||
飞机 | 服务类型 | 无 | 即办 | 否 | 10元/架·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