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及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政策依据 | 办理主体 | 需申报的材料 | 承诺 时限 | 是否 收费 | 收费标准 |
绿 化 补 偿 费 | 行 政 征 收 |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至10%; (二)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三)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五)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有关规定制定。 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外围绿化面积较大以及受理条件限制的镇,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比照第一款规定适当降低5%至10%,具体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 绿地补偿费专门用于绿地的补建。其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靖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第15次 第五条 关于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和停车位补偿费的问题 (一)原则同意县城城建部门提出的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和停车位补偿费的意见,即:绿化补偿费按100元/㎡的标准,由县公用事业局绿化所征收,停车位补偿费按5000元/停车位的标准,由县城建局征收。 上述两项费用从2009年12月1日起开始收取,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费用的收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靖边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会议纪要第2次关于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和停车位补偿费的问题 (一)老城区内沿街单体建设项目的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由第15次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100元/㎡调整为300元/㎡,由县公用事业局绿化所负责征收。 (二)老城区内沿街单体建设项目以外建设项目的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由第15次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100元/㎡调整为500元/㎡,由县公用事业局绿化所负责征收。 | 靖边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园林绿化所 |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一份 2、设计图纸及复印件一份 | 即办 | 是 | 1、老城区内沿街单体建设项目的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 300元/㎡; 2、老城区内沿街单体建设项目以外建设项目的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为500元/㎡; 3、其他区域建设项目的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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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靖边县重点建设项目 审批“绿色通道”的免收绿化补偿费 | 行 政 征 收 | 靖边县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 靖办发(2008)21号规定的事项 | 靖边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园林绿化所 |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一份 2、设计图纸及复印件一份 3、“绿色通道”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 即办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