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费的征收

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61082400XM—ZS001
事项分类 行政征收
事项名称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费的征收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办理主体 靖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法定)
受理条件 申请报检的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动物及产品必须来自非疫区;
2.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3.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4.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才能实施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1]2021号
收费标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见附表1)
法定期限 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报检,种用、乳用动物提前十五天报检。
承诺期限 1.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符合检疫条件的当天检疫签发检疫证明;
2.需要现场审核实施检疫检验的,由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在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检疫。
办理部门 靖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理地点 靖边县畜牧业综合服务大楼三楼
联系电话 0912—4629202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略
常见问题解答 略
监督电话 0912—4629202,0912—4621164
在线办理链接 略

行政征收流程




























岗位说明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职能 办理人员 承诺期限
1 受理岗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该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技术员 1.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符合检疫条件的当天检疫签发检疫证明;
2.需要现场审核实施检疫检验的,由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在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检疫。
2 检疫岗 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技术员\分管领导
3 收费岗 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财  务 1个工作日
4 开票岗 登记备案,发放票证 办公室 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