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新桥农场:

根据《榆林市民政局榆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榆政民发〔2021〕7号)和《靖边县民政局靖边县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靖政民发〔2021〕10 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标准

从2020年10月1日起,全县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由636元/人月提高到740元/人月,实行差额补助;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由4310元/人年提高到5000元/人年,实行分类补助。

A类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680元以下,家庭整户无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不足1/4及家庭成员中有重病患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补助标准为4920元/人/年(410元/月);

B类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681元至1160元,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补助标准为4320元/人/年(360元/月);

C类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161元至5000元,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补助标准为3840元/人/年(320元/月)。

二、分类施保救助标准

对低保对象家庭中的70周岁(含)以上老人、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4类重点救助对象按照低保标准比例的30%到50%增发低保金,实行分类施保,予以重点救助。分类施保增发标准分别为:

(一)对低保对象家庭中的70周岁(含)以上老人按每人每年不低于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城市222元/人月,农村125元/人/月。具体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二)对低保家庭中的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按每人每年不低于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城市222元/人月,农村125元/人/月。具体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三)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城市370元/人/月,农村21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具体认定以县以上(含县级)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残联发放的《残疾证》为准。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等级确定是否享受分类施保政策

(四)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城市370元/人/月,农村210元/人/月。重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对上述各类人员增发的保障金不得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保家庭中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人员按其中最高增发比例的一项执行,不得同时享受。

三、工作要求

(一)根据提标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算2020年四季度低保对象补发金额,做到足额及时发放,核算补发工作务必于2020年1月30日前完成。

(二)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新桥农场要结合2021年第一季度低保审核认定工作对辖区内低保对象及困难群众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根据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和困难程度,合理确定救助档次,并填写《靖边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复核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健全“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三)此次提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新桥农场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完成本次低保提标工作,确保2020年第四季度提标补发和2021年1月份的低保金按新的保障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户手中,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靖边县民政局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