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最低保障标准的通知

  根据《榆林市民政局榆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榆政民发﹝2018﹞154号)文件精神,决定提高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县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在现行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不低于8%,由560元/人月提高到605元/人月,提高45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县农村最低限定标准由3470元/人年提高到3990元/人年,提高520元/人年。

  三、提标时间

  从2018年7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