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领导机构

  2.3  综合协调指挥机构

  2.4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和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5  基层机构

  2.6  生产经营单位

  2.7  专家组

  2.8  应急救援队伍

  2.9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和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医疗卫生救助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救援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资金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  科技储备与保障

  6.12  基本生活保障

  6.13  其他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习

  8  附则

  8.1  响应分级标准

  8.2  预案修订

  8.3  奖惩与责任追究

  8.4  监督检查

  8.5  县际沟通与协作

  8.6 预案解释部门

  8.7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陕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靖边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1-2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2人以上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认为需要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伤害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县应急委员会和县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职责,编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县政府、县应急委员会或县安委会为主。必要时由县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平时要加强演练,在实战中要能够调得动、用得上、救得下。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组织体系由县、乡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图1  靖边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框架图

  2.2  领导机构

  县安委会为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县安委会在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全面准确地了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各种信息资料,分析把握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做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县人武部和武警县中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3  综合协调指挥机构

  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全监管局是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设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县安委会办公室在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县级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应急工作;

  (3)负责县安委会与县级各部门、各单位相关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联系,传达县安委会领导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4)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协调指挥枢纽作用;

  (5)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县安委会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县安委会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安委会有关决定事项和县安委会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6)指导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7)组织编制、修订《靖边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8)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县安委会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县安委会办公室的有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和协调指挥工作由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承担。

  县安委会办公室应与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

  2.4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和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县级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相关专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县安委会有关决定事项。

  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中,成立专业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应服从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和专业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并做好与对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2.4.1  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

  (1)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其他工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作业场所中毒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2)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重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和火灾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4)县卫生局负责全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医疗救援、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5)县交通局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重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交通重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6)县农业局负责全县农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道路外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7)县质监局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8)县电力局负责全县电网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9)县电信公司负责全县信息网络、通信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2.4.2  有关部门的应急保障职责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通信保障由县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2)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指导,武警县中队指导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3)县人武部和县武警中队,组织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工作。

  (4)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投资,由县安委办提出建议,后报县政府审定。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5)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县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

  (6)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要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7)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相关事务由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

  (8)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县委宣传部或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

  (9)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证由县电力局负责组织协调。

  (10)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由县气象局提供支持。

  (11)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县环保局提供支持。

  2.5  基层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2.6  生产经营单位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机制。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重大危险源主管单位均应依法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上述单位,可以不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但必须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委托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2.7  专家组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2.8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队伍及其他有关救援力量等。

  2.9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县安委会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安委会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重大事故灾难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单位和先期到达的有关人员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图2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示意图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上报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向县政府、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县安委会办公室在接到县委、县政府转来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前段时间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县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在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县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  预警预防行动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上报县政府、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县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陕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行动按一般(1V级)、较大(Ⅲ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启动相应预案,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县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本应急预案,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响应的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  县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县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组织协调指挥。

  (6)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图3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4.1.2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响应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政府、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1)工矿商贸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靖边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靖边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靖边县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靖边县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2)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靖边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靖边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靖边县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靖边县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3)发生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时,按照《靖边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靖边县消防大队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发生水上交通等事故灾难,按照《靖边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5)发生农机道路外安全事故灾难,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6)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灾难,按照《靖边县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7)发生电网停电事故灾难,按照《靖边县电网有序供电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8)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方面发生事故灾难,按照《靖边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和《靖边县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2  指挥和协调

  应急响应后,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支援或保障。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医疗卫生救助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救治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范围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8  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9  信息发布

  县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工作。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县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其工作任务是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立健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县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县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如果当地长途通信线路中断,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由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努力保障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救援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3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专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6.4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县卫生局应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卫生资源信息。

  6.6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应当迅速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要单位,重要场所、重要人群、重要设施、设备和物资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现场群众。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7  物资保障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县经济发展局负责协调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用。

  6.8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县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资金和经费的落实。县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县安委办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财政预算。

  6.9  社会动员保障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11  科技储备与保障

  县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提供相关帮助。

  县安委会办公室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面临的重大问题,组织应用先进的处置技术和装备。

  6.12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宿,做到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13  其他保障

  本预案未列出的应急救援工作保障,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特殊需求制定相应的临时保障方案。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新闻媒体应予以支持配合。

  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本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7.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县人民政府应将突发公共事件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县安委会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培训教材。

  7.3  演习

  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和演练的监督指导。县安委会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联合应急救援演习,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结束后,应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8  附则 

  8.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I级响应、I级响应、III级响应、IV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靖边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上;或6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

  6.全县范围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城区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8.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9.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或因事故灾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靖边县城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或造成靖边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40%以下,或40%以上,60%以下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的;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连续停止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I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合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洪水造成公路主干线中断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3.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飞行事故;

  4.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5.公路干线遭受破坏,或因事故灾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6.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12小时以上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V级响应:

  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下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洪水造成公路主干线中断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3.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4.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5.公路干线遭受破坏,或因事故灾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6.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6小时以内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8.2  预案修订

  随着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改变,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本预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修订,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3  奖惩与责任追究

  8.3.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以奖励:

  (1)出色完成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事故灾难或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抢险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后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3.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或迟报、漏报、瞒报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因失职,渎职或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8.4  监督检查

  县安委会办公室对靖边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5  县际沟通与协作

  县安委会办公室应积极建立与其他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县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活动,开展与其他县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8.6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