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实施细则》和《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各下属事业单位:

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陕西省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安委办〔2023〕10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局《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实施细则》和《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考核办法》印发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靖边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靖边县应急管理局

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日常监管主体单位对煤矿的安全监管,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驻矿安监员实施煤矿安全监管的“前哨”作用,强化落实煤矿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依据陕西省安委会《关于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陕安委〔2019〕15号)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陕安委办〔2023〕100号),特制定我局《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驻矿安监员是指由靖边县人民政府和靖边县应急管理局向日常监管煤矿派驻的实时驻矿监督人员。

第二条驻矿安监员招聘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派出部门按照人事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或从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调任,每处煤矿不少于2名,其中灾害严重煤矿不少于3名。

第三条驻矿安监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煤矿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责任心强,自愿从事煤矿安全监督工作。

(二)身体健康,能够从事下井工作,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三)煤炭类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含同类高职院校毕业)或具有长期煤矿安全管理经验,非煤炭类相关专业具备工科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驻矿安监员实行“谁派出、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轮换一次,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高瓦斯矿井及水害严重矿井采取相互轮岗方式驻矿。派出部门要建立健全驻矿安监员管理档案,及时公开辖区内所有煤矿的驻矿安监员名单。

驻矿安监员薪资、福利等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使用行政事业编制的驻矿安监员,按照行政事业人员薪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驻矿安监员薪资参照当地公务员副科级干部或事业单位8级管理岗位收入水平确定(至少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驻矿安监员每月出勤不少于22天。派出部门应为驻矿安监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保障必要的驻矿工作条件。

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

(一)监督煤矿对各级监管监察部门查出问题进行整改;

(二)监督煤矿落实《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三)监督煤矿落实《煤矿复产复工管理办法》《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四)监督煤矿依法依规落实重大灾害防治措施;

(五)监督停产停工煤矿落实停产停工措施;

(六)监督煤矿按规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报告重大安全隐患;

(七)监督煤矿按照核定(设计)能力组织生产,依法依规用工;

(八)监督煤矿建设项目依法依规组织施工建设;

(九)监督煤矿开展安全培训;

(十)监督煤矿及时上报涉险、亡人事故相关情况。

驻矿安监员履职要求:

(一)驻矿安监员要做到“十必须”:

1.必须清楚矿井基本情况及主要证件有效情况;

2.必须清楚矿井采掘部署;

3.必须清楚矿井每天安全生产工作安排;

4.必须清楚矿井主要作业地点,每班入井作业人数及分布;

5.必须清楚矿井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6.必须清楚矿井重大灾害治理措施;

7.必须清楚矿井石门揭煤、放炮、动火等危险作业,适时掌握瓦斯、一氧化碳等超限情况;

8.必须清楚矿井问题隐患整改进展;

9.必须清楚矿井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10.必须清楚监管监察部门重点工作安排。

(二)驻矿安监员要做到“十到场”:

1.矿井安全生产例会、调度会必须到场;

2.矿井应急演练必须到场;

3.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期间必须到场;

4.井下石门揭煤、放炮、动火等危险作业必须到场;

5.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检查期间必须到场;

6.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出问题隐患整改必须到现场复查;

7.每周必须到所有采掘工作面检查一次;

8.每周必须到安装、回撤地点检查一次;

9.新增采掘工作面开工当天必须到现场检查一次;

10.零星工程开工当天必须到现场检查一次。

(三)驻矿安监员要做到“十到位”:

1.驻矿日志、周报、月报及生产安全突发情况、事故等信息报送及时到位;

2.监督矿井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到位;

3.监督矿井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检查落实到位;

4.监督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灾害防治机构队伍及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到位;

5.监督矿井全员安全培训、持证上岗落实到位;

6.监督矿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7.监督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和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8.监督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9.监督矿井重要时段、危险作业、薄弱环节安全防范措施制定落实到位;

10.监督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执行到位。

驻矿安监员直接对派出部门负责,履职期间不任何单位及个人影响,并行使以下权利:

(一)参加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会议、与本职工有关的各种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二)查看指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规划、图纸资料、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投入、劳动组织、实际生产作业等情况。进入作业场所,对安全设施设备、现场工作人员、现场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止纠正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制止煤矿瞒报漏报重大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

(四)督促煤矿整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报告派出部门。

(五)有权在煤矿发生以下“十撤离”情形时,督促要求煤矿作出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命令,同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派出部门:

1.井下所有作业场所回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

2.井下发生明显响煤炮声,喷孔、顶钻,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出持续增大或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等突出征兆;

3.井下出现煤层变湿、挂红、底鼓、淋水加大(含砂)透水、突水、溃水征兆;

4.井田及周边地面积水坑水位突然下降并溃入井下;

5.当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一级)、橙色(二级);

6.发现明火且不能立即扑灭;

7.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出现强烈震动、巨响、瞬间底(帮)鼓、

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

8.全矿井计划外停电且不能立即有效恢复;

9.露天煤矿遇到暴雨、8级及以上大风等特殊天气,以及边 坡出现明显沉降、变形加速、裂缝增大或贯通、大面积滚石滑落等滑坡征兆;

10.其他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应当停产撤人。

(六)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作业地点以及忽视安全、玩忽职守等行为,责令煤矿进行整改,同时报告派出部门。

第九条煤矿应支持驻矿安监员履行驻矿监管职责,派出部门要建立驻矿安监员正当行使权利的保障机制。对不支持、不配合、干扰、阻挠驻矿安监员正常工作的,派出部门要对煤矿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驻矿安监员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驻矿安监员实行轮休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经派出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休假,并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一)驻矿安监员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每月请假累计不得超过5天。请假必须明确顶班人员,顶班人员需在请假条上签字。请假1天,报大队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至3天,报大队主要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需向靖边县应急管理局领导报批。

(二)驻矿安监员请假必须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报大队主管人员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离岗,否则,一律以旷工论处。

(三)如有特殊情况,不能预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可先用电话向单位主要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并于恢复上班的第一天补办请假手续,不得无故旷工和脱岗、溜岗,每发现一次按旷工一天对待。

第十驻矿安监员岗位必须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中生产班下井不少于5次。

第十派出部门应当建立驻矿安监员培训制度,组织驻矿安监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全面提升驻矿安监员业务素质和监管能力。

(一)新招聘的驻矿安监员上岗前,必须由靖边县应急管理局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根据政策、法规的更新,针对驻矿安监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靖边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业务能力培训。

第十驻矿安监员要如实、准确填报驻矿监管日志、周报和月报,每天形成驻矿监管日志存档备查并报派出部门,周报、月报按期报派出部门;建立全省驻矿安监员发现问题隐患直报信息平台,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必须于当日内同步报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应急厅;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直报省应急厅(直报电话:029-61166116)。

第十四条驻矿安监员考核及奖惩:

(一)驻矿安监员的工资实行绩效考核制,每月末由靖边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在岗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统计,根据统计结果发放工资。

(二)靖边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每年对驻矿安监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划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结果由靖边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登记备案。

1.优秀: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文件,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业务熟悉,工作勤奋,服务热情,有创新精神,绩效突出能够坚守岗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填写驻矿日志,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煤矿基本情况和井上、井下安全生产现状非常清楚,督促煤矿按时限要求将监管部门发现的安全隐患以及自查的隐患全部整改销号,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所驻煤矿年内未经上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出重大事故隐患或累计处罚数额不超100万元。

2.合格:能较好地贯彻执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文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熟悉,热情服务,工作积极,能较好地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坚守岗位,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填写驻矿日志,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煤矿基本情况和井上、井下安全生产现状清楚,督促煤矿按时限要求将监管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以及自查的隐患全部整改销号,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所驻煤矿年内未经上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少于1条或累计处罚数额不超150万元。

3.基本合格: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较认真,对煤矿基本情况和井上、井下安全生产现状较清楚,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所驻煤矿年内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经上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出重大事故隐患2条以上或处罚数额较大不超200万元。

4.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无故旷工、脱岗、溜岗;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三)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同等次兑现绩效工资;对月度考核不合格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给予批评教育或进行约谈;年度考核结合月度考核、履职尽责、所驻煤矿安全生产等情况确定等次,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进行岗位调整,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不再录用。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靖边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参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每发现一次警告一次,一年内有两次警告的要给与待岗7天处理,并进行教育培训,有三次警告的予以解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不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无故旷工和脱岗、溜岗的;

2.不按规定参加相关会议,不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情况,下井次数不够,不认真填写驻矿日志,对煤矿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现状不熟悉,一问三不知的;

3.履行职责不到位,不执行上级监察指令导致煤矿企业出现明停暗采、违规违章作业的;

4.对所驻煤矿擅自布置釆掘工作面、违规施工隐蔽工程不予制止,存在重大隐患不报告的;

5.制止违章不力,所驻煤矿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6.上班期间饮酒、赌博的;

7.对所驻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对煤矿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制止的;

8.接受所驻煤矿馈赠的报酬、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

9.参加所驻煤矿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10.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十靖边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驻矿安监员违法违纪行的检举、控告和查处。受理单位举报电话:0912-4643283。

第十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靖边县应急管理局,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靖边县应急管理局

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考核办法

一、实行百分制考核日常考核占70分,年终考核占30分。

二、日常考核包括工作出勤(40分)、工作绩效(30分)。

1.工作出勤考核(40分)

(1)驻矿安监员一个季度内第一次脱岗扣2分,并扣除本季度考核奖500元;第二次脱岗扣4分,并扣除本季度考核奖1000元;第三次脱岗扣6分,并扣除本季度考核奖。

(2)驻矿安监员一个季度内出现一个月下井不足者扣2分,并扣除本季度考核奖500元;两个月下井不足者扣4分,并扣除本季度考核奖1000元;三个月下井不足者扣6分,并扣除本季度考核奖(停产、停建除外)。

(3)驻矿安监员下井弄虚作假者第一次扣5分,并扣除本季度考核奖1000元;第二次扣10分,并扣本季度考核奖。

(4)驻矿安监员参会迟到一次扣1分,旷会一次扣2分。

2.工作绩效考核(30分)

(1)工作日志上报不及时或不按时完成下达任务的,一次扣1分,弄虚作假一次扣2分。

(2)所驻煤矿经上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1条扣3分,并扣除本季度考核奖1000元;2条及2条以上,扣除本季度考核奖。

(3)所驻煤矿在上报批准的采、掘作业区域之外生产、建设或有重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未发现或发现未上报的,一次扣5分并扣除本季度考核奖3000元。

(4)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在停产停建期间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未发现或发现却不制止、不上报的,一次扣10分,并扣除本季度考核奖3000元。

(5)所驻煤矿发生一般事故的,一次扣15分,并扣除本季度考核奖3000元;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扣30分,扣除本季度考核奖3000元并取消年度考核奖。

三、年度考核(30分)

(1)在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及廉洁自律方面(10分);

(2)在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10分);

(3)全年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方面(10分)。

四、加分考核(15分)

为提高驻矿安监员工作积极性,特制定加分办法,单人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1)及时举报煤矿重大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并经核实的,一次加3分。

(2)及时举报煤矿在责令停产停建期间,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并经核实,一次加2分。

(3)在煤矿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矿级领导带班、探放水、防灭火、永久密闭墙构筑和火工品闭环等管理落实不到位的,及时举报一项加2分。

(4)被单位任命为组长且积极配合工作的加2分。

五、考核结果划分:90分及以上推荐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为合格,60-70分(含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六、本方法由靖边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