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县托幼机构儿童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卫生局

教育局



靖政卫发〔2013〕16号



关于做好全县托幼机构儿童和工作人员

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县妇幼保健院、各托幼机构:


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加强全县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和榆林市卫生局《关于转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规范的通知》(榆政卫发〔2012〕555号)等文件精神,县妇幼保健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组织实施全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具体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各托幼机构要全力配合县妇幼保健院做好相关卫生保健工作,确保每名4-6岁儿童每年享有免费的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每位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同时各托幼机构还要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到县妇幼保健院进行1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项目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凡托幼机构中患有传染病的在岗人员,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靖边县卫生局  

靖边县教育局  



201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