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和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执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新安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综合性和基础性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是我国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修改《安全生产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迫切要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有力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和宣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精心组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要广泛深入开展宣贯培训活动

一是要开展社会性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站等主流媒体以及户外广告大屏、公交车载视频、公共服务场所宣传视频等多种平台,采取集中学习、专家讲座、现场咨询、发放资料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思想理念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要将宣贯工作与安全宣传“五进”活动相结合,积极开展法规宣传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二是要抓好各级党政干部教育培训。要把新《安全生产法》列入党委、政府专题学习的主要内容,组织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和贯彻,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要组织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干部教育培训,确保全体安全监管人员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三是要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专题辅导。各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层次组

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广大从业人员学习培训,了解掌握自身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知法、守法。

三、要切实加强宣贯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要制定方案。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要紧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本企业宣贯工作方案,切实采取广泛宣传发动、安排专家备课、制作宣传用品等有效措施,迅速掀起宣贯工作热潮。二是要注重实效。要通过开辟专栏、主题征文、举办竞赛、作品展映、组织座谈、专家辅导等方式,强化学习教育,加深内容理解,及时整改问题,确保各类宣贯活动走深走实。三是要严格考核。县安委办将组织督导检查,重点突出方案制定、阶段划分、宣贯形式、工作进展等内容,检查情况将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依据。


附件:1.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2.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规范用语


                                                                                                                                                 靖边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1日


附件1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要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强化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领导作用,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系统治理,大力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三)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

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

(四)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加强部门合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

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完善功能区监管体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七)明确应急救援机构职能。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八)压实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九)完善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加大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强化安全预防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加强事故事前预防。

(十一)加大从业人员关怀力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十二)健全安责险制度。有关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注重加强市场机制对安全生产的推动作用,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十三)强化防范新风险源。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四、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职责

(十四)明确经费保障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十五)加大联防联控力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

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十六)合理确定监管部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十七)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督管理制度建设

(十八)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十九)完善相关国家标准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

(二十)完善事故调查后评估制度。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一)增加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六、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二十二)普遍提高罚款额度。对涉及罚款的违法行为,普遍提高了罚款数额。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相关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最高处罚额度可达1亿元。

(二十三)采取按日计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新《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十四)实施关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等严重违法情形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法行为。

(二十五)完善从业禁止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应当关闭、吊销证照等严重违法情形的,其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二十六)增加联合惩戒措施。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二十七)加大公开曝光力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附件2

          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规范用语

1.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2.学好用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3.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6.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6.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7.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9.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12.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4.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5.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16.严禁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7.加强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

1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七项职责”。

19.强化源头控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严格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21.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2.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3.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