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与纯收入指标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2013年开始,国家统计局实施了城乡一体化住户收支调查改革,调查采用人均可支配收入代替人均纯收入统计指标。其目的是从理念、制度上、质效上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指标接轨一致,有利于用同一指标对比分析城乡收入,研究城乡居民收入差异。现就对两个指标内涵及相关情况简述如下:

  一、“纯收入”和“可支配收入”指标的区别

  (一)“纯收入”指标的定义

  在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中,“纯收入”指标的应用起始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在收益分配统计中,“纯收入”指的是农村经济总收入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额部分,这个余额部分也叫“收益”。“纯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进行分配。
  在开展农村住户调查中,初期的“纯收入”概念与“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中的概念是一致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现行农村住户调查“纯收入”指标的口径有所调整,主要是包含了部分再分配的收入。“纯收入”指的是农村居民当年从各个来源渠道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获得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指的是按农村人口平均的“农民纯收入”,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从八十年代开始实行的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计算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计算方法全国是完全统一的,计算公式为:
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调查补贴)/家庭常住人口

  农村居民纯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家庭常住人口

  (二)“可支配收入”指标的定义

  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是讲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扣除各类相应支出后,得到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后的收入。“可支配收入”通常是指居民家庭可用于最终消费、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计算方法: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家庭常住人口。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

  (三)两个指标的区别

  从范围上看,纯收入的范围大于可支配收入。纯收入是初次分配的结果,而可支配收入是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最终结果,扣除以前没有考虑的公益性、赠送及罚款等转移性支出部分,再加上以前没有考虑而农村居民实际得到的各种惠农补贴、保险等转移性收入部分,它是用于农户的最终消费、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收入。
从性质上看,纯收入是一个效益核算指标,可支配收入是一个收入分配指标;农民纯收入的实际形态有两种,一种是价值形态,另一种是实物形态,主要是指农民自留的粮食、食油、蔬菜、肉禽蛋等。它不但反映了农民的现金收入情况,也反映了农民的实物收入情况。农民纯收入除了用做生活消费,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要留做追加的生产费用基金,用于农民的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可支配收入是国民收入分配的最终结果,包括了再分配的收入。(初次分配,指国民总收入(即国民生产总值)直接与生产要素相联系的分配。再分配,是国民收入继初次分配之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进行的分配,是指国家的各级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通过社会福利,保险,医疗等方面提供给公民的保障。主要表现形式之一转移性收入)

  二、用可支配收入代替纯收入的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层面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收入分配格局、让全体居民共享发展成果等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这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迫切需要统计部门提供城乡一体化的居民收入统计数据,为推动城乡一体化、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宏观决策,提供量化的基础支撑依据。当前,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状况发生巨大变化,一方面,农村居民的再分配收入日益增多,传统收入指标在反映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能力方面存在缺陷,客观上要求完善收入的统计指标,全面反映变化后的新情况。另一方面,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进行了重大调整,要求城乡住户调查与国民经济核算接轨。
  为全面了解农村居民收入、消费、生产、积累和社会活动情况,研究农村居民收入和生活质量的变化,监测农村摆脱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的进程,满足各级政府和宏观决策部门研究制定农村经济政策的需要,以及社会各界的信息需求,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从2013年起,国家决定把以往核算城乡居民收入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统一为一个指标“居民可支配收入”。实行城乡住户一体化改革,计算居民可支配收入,可以提高住户调查数据质量,从而更好地为全面、准确、及时了解全国和各地区城乡居民收入、消费及其他生活状况;对比分析城乡居民收支差异,客观监测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和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生活质量;更好地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格局;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真实、准确的依据。

  三、如何正确理解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按照家庭常住人口计算的一个平均指标,是家庭中所有成员的平均收入,而不仅是工资收入。首先,可支配收入是居民家庭在调查期获得并且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包括家庭成员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偶尔劳动得到的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如从事农业种植、开小店、摆小摊、家庭作坊、私营企业的纯收入;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如存款的利息、出租房屋收入、保险收益、股息与红利收入、知识产权收入;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可支配收入就是拿到手的收入。其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高收入人群流入城镇,拉低了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农村高收入人群进入城镇,降低了城镇居民的整体收入水平。再次,从统计学的意义上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一个强度相对指标,它表示在某个时期、某个地区人均收入达到的相应水平,更适合用于地区间横向比较或作历史上的纵向比较。(撰稿:吴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