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新桥农场,各有关单位:
按照《榆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0年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榆政农发〔2020〕99号)文件要求,为健全我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机制,规范家庭农场管理,现将《靖边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边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10日
靖边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机制,规范家庭农场管理,根据榆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0年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榆政农发〔2020〕9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是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系统网址为www.agriland.org.cn。
第四条名录系统管理坚持主动服务、应录尽录、因地制宜、动态管理的原则。做到培育一个、填报一个、同步更新一个,确保填报质量。
第二章 录入审核
第五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和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
第六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营。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农业收入应占家庭收入的80%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5万元以上。
(二)规模适度。从事种植业的,粮食耕种面积应在100亩以上,果园面积10亩以上,大田蔬菜20亩以上,设施蔬菜面积1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土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猪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鸡存栏2000羽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水面面积100亩以上。
(三)流转有序。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有规范的流转合同。
(四)生产规范。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和办公设施设备。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按照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开展了生产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工作。
(五)信用良好。家庭农场营业执照要按时年检、家庭农场主近5年内无90天以上逾期贷款记录。
第七条录入程序: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应主动服务,引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录入名录系统,拟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经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初审、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合格后,拟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自主或委托他人(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录入名录系统。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录入名录系统的,视为放弃录入资格,本年度内不予录入。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九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管理。相关信息和资料有变动时,要及时申请更正、完善。
第十条每年12月前,由县农业农村局对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进行随机抽查监测,核实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抽查比例不低于录入名录系统家庭农场总数的5%。每2年对所有家庭农场进行全面排查。
第十一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存在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其予以更正、完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名录系统中清除。
(一)不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的;
(二)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年及以上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或拒不配合监测工作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农产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存在其他问题,不再符合名录管理条件的。
第十二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方可享受相应县、市、省级等的示范农场评定和财政资金、金融信贷、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鼓励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家庭农场自主决定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注册登记。成功申请注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家庭农场,应同时到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章 责任机制
第十四条县农业农村局是全县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管理机关,负责名录系统管理、审核、监测及信息更新等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托名录系统,开展家庭农场项目储备、示范评定和统计分析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靖边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靖边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