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发〔2023〕10号靖边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陕政土批〔2023〕639号”和“榆政资规建函〔2023〕2号”文件批准,同意靖边县人民政府征收杨桥畔镇沙畔村、杨二村等村组13.9874公顷集体土地。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靖边县2021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国有土地。

二、征收土地示意图(单位:m)

三、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杨桥畔镇沙畔村、杨二村等村组,征收集体土地13.9874公顷,其中农用地4.5905公顷(林地4.4395公顷、草地0.151公顷)、未利用地9.3969公顷。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面积以及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面积(公顷)

费用标准

林地

4.4395

22.5万元/公顷

草地

0.151

22.5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

9.3969

18.75万元/公顷

五、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通过货币化方式进行安置。

六、安置说明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复核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14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保股

2023年4月15日

(二)自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修、抢建、抢种的,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