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陕政土批〔2023〕639号”和“榆政资规建函〔2023〕2号”文件批准,同意靖边县人民政府征收杨桥畔镇沙畔村、杨二村等村组13.9874公顷集体土地。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靖边县2021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国有土地。
二、征收土地示意图(单位:m)
三、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杨桥畔镇沙畔村、杨二村等村组,征收集体土地13.9874公顷,其中农用地4.5905公顷(林地4.4395公顷、草地0.151公顷)、未利用地9.3969公顷。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面积以及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 | 面积(公顷) | 费用标准 |
林地 | 4.4395 | 22.5万元/公顷 |
草地 | 0.151 | 22.5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 9.3969 | 18.75万元/公顷 |
五、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通过货币化方式进行安置。
六、安置说明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14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保股 | 2023年4月15日 |
(二)自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修、抢建、抢种的,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