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9日
靖边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规范管理,保障学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办的,以方便家长为目的,为学生提供住宿、休息、餐饮等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四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以镇为主、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管理体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负总责。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协调机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教育、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公安等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申办条件及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注册登记手续,且在每学年开学期间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依法登记注册的托管机构名单,并依法对托管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消毒措施、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安保设施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对被托管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及防火、防震等逃生演练,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负责向社会和学生公布经注册登记的托管机构名单,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合法的托管机构。
第十一条物价部门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协助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营业执照;
(二)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所有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健康证明;
(四)到公安行政部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五)在居民楼内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经由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签字同意并加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章。
上述审批或查验单位接到开办人书面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申办要求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除外。
第十五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服务时间自行设定。服务内容为提供就餐和相应的住宿、休息、活动场所,不得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也不得从事与学生校外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严禁使用明火、电暖气取暖。
第十七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主管人员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学生至少按1:20的比例配备。
第十八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对托管场所的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按照“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承担托管期间学生人身安全责任;
(二)根据托管服务协议书的条款保障学生从校门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之间、从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到学生家庭住所之间的途中安全;
(三)学生未按时到达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必要时及时报案;
(四)学生在托管时间内必须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五)出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保护、救助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安全卫生,预防传染病;
(二)保证食品安全卫生,预防食物中毒;
(三)就餐场所环境卫生状况、餐具消毒保洁设施要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四)配餐要合理,营养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专用设备;
(六)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及其他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自行配餐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1年,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材料;不自行配餐的,应当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订配餐协议,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
(七)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须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
(八)餐饮器具、洗涤用具、床上用品每人一套,须有明显标识、不得混用,并做到每日清洁,灭菌消毒。
第二十二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督、卫生、教育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采取封闭式管理,安装监控设备,配备保安或门卫值班人员。有效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障被托管学生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必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学生需要乘坐车辆往返学校与托管机构及托管机构与家庭之间的,所乘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并由托管机构和学生监护人之间自行协商乘车费用。校外托管机构不得未经批准自行购置接送学生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予以公示。必须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单列餐饮费用,做到专款专用。应制定退费制度并告知学生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托管学生名册及对应的接送人员等资料报学生就读的学校及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许可擅自开办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卫生等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查处;被撤销许可后仍继续开办的,由各镇政府组织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公安、教育行政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一)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
(二)开展教育培训的。
第三十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二)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部门按职责和权限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申请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或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关许可,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