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19〕010-县政办008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救治救助和服务管控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控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


  靖边县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控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控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平安靖边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64号)、《陕西省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暂行办法》《榆林市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控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有违法犯罪行为、治安滋事行为,或危险等级在三级以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第三条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控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

  第四条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控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单位按照属事属人、谁用工谁负责原则,逐级落实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救治救助和服务管控工作责任,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二)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尊重、理解、关爱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救治、医疗需要,全面提供治疗康复服务和人文关怀。

  (三)依法救治,预防为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救助、早治疗,及时消除各种危险因素。

  (四)应治尽治、应管尽管。采取条块结合、全面筛查、定期随访、严格管控、应治尽治等办法,对贫困家庭患者坚持政府兜底,确保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助,不因疏于救治管理而伤害自身和危害社会。

  第五条健全完善以政法、卫健、公安、残联、民政、司法、财政、人社等部门为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判解决工作中突出问题。

  第六条把日常筛查与定期筛查结合起来。每年春秋两季(4月、10月),县卫健局要对筛查工作做出安排,原则上由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分管综治工作领导牵头,组织综治、公安、司法、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对所辖区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筛查,及时发现并全面掌握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情况。

  县级各行业部门负责对所辖企事业单位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筛查。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要加强对流动人口中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工作。县公安局要将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DQB”信息系统,强化流入我县境内人员的筛查工作,同时要将肇事鼙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录入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系统管理。

  第七条筛查的重点是:

  (一)曾有违法犯罪行为、治安滋事行为,或危险等级在三级以上的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有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对综治、公安、卫健、残联等部门系统中筛查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分管综治工作领导牵头协调上报到县卫健局,县卫健局指定专门的精神病专科医师进行危险性评估,各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对其中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逐人落实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措施。

  第九条严格落实市综治办等六部门联合转发的《陕西省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暂行办法》(榆综治办发〔2017〕1号)精神,对明确诊断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在三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要组织动员监护人提出政策奖补申请,协调卫健、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参加对申请监护人的认定,并制订监护方案,牵头成立由乡镇干部、派出所民警、乡镇卫生院专干、村(社区)干部、监护人组成的五位一体的核查联防管控小组,由民政部门将有关部门信息统一汇总后,将符合条件的患者监护人名单及申请补贴资金的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全额预算,按时发放补贴。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病患者监护人补贴要确保每月200元、全年2400元的最低标准,督促监护人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对无监护人患者、五保对象以及其他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病患者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医疗救助。

  (一)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职责:组织卫健、公安、残联等部门排查整理辖区内掌握的精神病人患者相关信息,建册立档,逐一列出名单;接受符合申请政策奖补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组织辖区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认定、审核、上报、核发工作;制定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方案,每半月见面随访一次,做到“住有住所、行知轨迹、动知方向”;及时兑现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补助、医疗费用,确保各项措施、政策落实到位。

  (二)村(社区)委员会职责:开展对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筛查和救治救助工作;组织宣传、动员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奖补政策性补贴,受镇政府委托接受监护人提交的补贴申请;协助各镇确定履行看护管理监护责任的监护人;配合民警、医生对监护人看护管理能力及履行看管责任进行认定,帮助监护人申领奖补政策性补贴;准确掌握患者动态,对监护人报告根据实情及时报告镇卫生部门、派出所、乡镇综治部门;落实患者监护措施和责任,对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行为督促或组织送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对病情严重患者及时送院治疗。

  (三)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卫生部门职责:收集整理本辖区掌握的精神病人相关信息,定期入户见面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两周内随访;病情基本稳定患者,初步处理后观察两周,若情况趋于稳定,三个月时随访;若初步处理无效,则建议转诊到专门医院;病情稳定患者,三个月时随访),督促监护人监督患者按时服药、复查;监测病情变化,动态做出评估,提出就诊意见,对达到风险等级三级的,及时通报乡镇综治办和公安派出所。

  (四)派出所职责:对辖区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档案管理,确立管控民警,并按审批程序及时上报;制定管控应急预案:每月至少上门走访一次,了解重症精神病人的实际情况及思想动态;采取必要管控措施,防止失控漏管。

  (五)监护人职责:履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责任书》的监管职责。

  第十条对确定的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各级综治部门(特殊人群专项组)、公安机关要列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卫健部门录入国家精神障碍管理信息系统,残联列入残疾人基础数据库,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残疾证:对其中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或经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患者,民政部门要登记造册,落实低保或医疗救助等政策。

  第十一条对筛查出的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各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要督促其亲属和所在社区(村委会)送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治疗。

  第十二条对已发生、正在发生肇事肇祸行为和有肇事肇祸危害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监护人无能力或不送治的,由综治部门协调,派出所负责送定点医院诊断治疗。

  第十三条在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对患者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要设立不低于10万元的监护基金,专门用于奖励监护人和优秀五人管控小组。

  同时将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医护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一)曾有违法犯罪行为、治安滋事行为,仍然有现实危害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行为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三)危险等级在三级以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榆林市第五医院(原市精神卫生中心)为定点医院,专门负责收治已经发生、正在发生肇事肇祸行为和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各单位在送医救治时要严格遵守定点医疗制度,不得随意更换救治医院。

  第十六条市级定点医院对公安机关送院治疗的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先行救治、再补手续、其后结算”的原则进行收治,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不得因办理手续的原因延缓送治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第十七条公安民警送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到定点医院治疗后,患者及监护人应提交患者医保、合疗及相关手续;有残疾证的应提交残疾证明;属于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和城镇低收入家庭患者,无需提供卡或证,入院时医院只要登录“陕西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民政部门在网上确认其身份后进行治疗。因病情紧急未携带相关材料的,公安部门须在患者住院三日内送交定点医院。

  第十八条非靖边县户籍流动人口中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医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公安机关送治的流动人口中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经定点医院确诊治愈后,由民政部门会同定点医院救助机构通知其监护人负责接回。对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履行接回义务的患者,交由民政部门救助机构送返原籍,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对治愈的无主患者,交由民政部门送福利院托养。

  第十九条对治疗后病情稳定的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医院出具相关病情评估结论,通知其监护人负责接回。监护人不履行接回义务的,医院书面通知患者所在的公安部门,安排公安民警接回交监护人,同时将情况通报到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使其负责落实好“五位一体”管控措施。

  第二十条县人社局、县卫健局要明确对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病患者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资助政策,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全面落实大病保险制度。县民政局对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困难家庭,要严格落实参保资助政策。医疗机构应切实负起责任,不得将一般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转嫁到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中。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用足用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措施,最大限度地解决精神障碍患者生活、用药、救治、救助等管控实际困难和问题,不得设置政策壁垒。各部门要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加强督导、检查、考核,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相关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要按照中省市有关规定,对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领导重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重视、筛查不细致、监管不到位、救治教助不及时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营私、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因责任不落实、失查漏管、推诿扯皮,导致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格进行责任查究,直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

       图解:靖边县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控工作实施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