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20〕003 — 县政办002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新桥农场:

  《靖边县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靖边县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职责,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及村卫生室管理,优化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夯实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医疗保障基础,根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87号)、《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的通知》(陕卫办基层发〔2019〕48号)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村卫生室适用于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在我县行政村区域内依法设置,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村医生和公益性岗位村医是指经考试合格或招聘的医疗卫生类公益性岗位人员,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经县卫生健康局或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在村卫生室向辖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级医疗机构人员。

  第二章 设置与建设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是村卫生室管理责任主体。村卫生室设在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具体管理,并提供水、电、网络等基本使用条件,镇人民政府、基层卫生院进行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村卫生室管理工作纳入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村级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村卫生室业务由县卫生健康局监管,具体由所在基层卫生院进行监督、指导、考核。

  第四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1所集体所有权性质的村卫生室。人口较少、无乡村医生执业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由邻村中心卫生室承担相应工作。基层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第五条申请设置村卫生室,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同意,由基层卫生院、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

  第六条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

  (一)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业务用房与生活用房严格分开,相对独立。室内布局符合国家卫生学要求,门窗密封良好,环境整洁、安静、舒适。各室采光、通风、保暖条件要好。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设置不小于150×90cm的健康教育宣传栏,装饰美观。院落整洁,地面硬化、绿化、美化,有独立、符合卫生要求的无害化卫生厕所。

  (二)分室设置。村卫生室至少应做到四室分设,即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根据需要增设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三)标识标牌要求。村卫生室的标识牌全省统一,标识、标识牌及制作按照《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启用村卫生室标识标识牌的通知》要求执行。室内要有禁烟标识,工作人员应挂牌服务。

  第七条村卫生室应配备基本设备与物品。诊查床、出诊箱、身高体重计、药品柜、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消毒灯(车)、清创缝合包、体温计、听诊器、有盖方盘等医用设备,以及资料柜、候诊椅、应急照明、电脑、打印设备等其他相关设施设备。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村卫生室,应配置相应的中医药服务设备。

  第八条村卫生室应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相关规定,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应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章 功能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村卫生室承担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卫生健康政策宣传,信息统计报送,村级爱国卫生等工作;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局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上报、管理、转诊;县级卫生健康局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不得提供以下服务: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基本医疗服务;未经县卫生健康局审批开展医学检验、影像、心电图等医技检查项目;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局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计生药具药品服务和公共卫生信息共享等协作服务。承担人口出生、死亡、监测等相关卫生计生信息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村卫生室为打击非法行医监测哨点,承担打击非法行医监督协管工作任务。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十四条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应配备不少于1名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以上资格医师);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每增加1000名服务人口可增加1名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以上资格医师)。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行执业资格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须经考试、审核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或招聘的公益性岗位村医。乡村医生只能在所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许可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第十六条村医准入

  (一)乡村医生应持有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未经注册不得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公益性岗位村医应持有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按照“县聘、镇管、村用”的方式,由基层卫生院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

  (二)执业注册在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由县卫生健康局委托基层卫生院,负责与乡村医生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对暂无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卫生室,由基层卫生院选派有资质的医师通过巡诊、派驻等方式提供服务,保证正常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三)基层卫生院要积极组织辖区内乡村医生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优先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逐步替换年龄偏大、学历层次低、业务能力差的乡村医生。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职责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卫生健康方针政策,依法在村卫生室执业。

  (二)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文明服务。

  (三)负责完成本办法“村卫生室功能任务”中相关工作内容。按照本办法“业务管理”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四)按要求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精益求精。

  (五)服从村委会相应行政管理,服从基层卫生院业务管理。脱岗一个月以上、不履行工作职责或不配合基层卫生院工作的,给予通报整改,并于3个月内整改完成;如整改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解聘,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六)认真完成各级各有关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工作考核和补助

  (一)乡村医生工作考核。县卫生健康局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负责制定乡村医生考核实施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局、基层卫生院组织考核,考核结果要在基层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聘用和经费补助的主要依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技术服务能力、签约服务、参加培训、群众满意度、医德医风,以及完成本办法规定的“村卫生室功能任务”等内容。

  (二)乡村医生补助

  1.基本医疗服务补助,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套取医保资金。坚持合理用药,不得开具大处方和与疾病无关的药品,更不得年底突击购药。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层卫生院根据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合理核定其工作任务量,与村卫生室签订服务合同,严格按考核结果发放补助资金。

  3.按照省、市相关规定落实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补助。

  4.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入按照“陕西省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管理办法”执行。

  5.乡村医生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可享受陕西省乡村医生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并按规定予以递增。

  6.其他补助。在岗期间,按规定发放其他对应补助。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退出岗位

  (一)下列情况,乡村医生应退出工作岗位:

  1.被取消乡村医生资格的;

  2.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3.未按照要求参加本年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业务培训或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且经补考仍然不合格的;

  4.年龄超过60周岁的;

  5.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违规套取各类专项资金的,受刑事处罚的,以及出现医疗责任重大事故被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下列情况,乡村医生退出工作岗位后可继续聘用:

  乡村医生年龄超过60周岁,在办理退出工作岗位领取养老补助手续后,确因岗位接续困难、后继乏人需要继续聘用的,且该乡村医生在群众中信誉好、从业能力强、业务水平高,身体等能胜任乡村医生岗位工作,本人有继续从业愿望并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村民委员会推荐,基层卫生院、镇政府审核,经县卫生健康局批准,可纳入乡村医生返聘管理,并实行一年一聘用,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条业务管理

  1.基层卫生院负责管理、指导、监督村卫生室开展业务工作。村卫生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不得开展家庭接生和出具各种医学诊断证明。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由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国家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2.村卫生室应建立健全人员职责、医疗质量与安全、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基本公共卫生、药品药械、信息档案、岗位培训等各类规章制度。

  3.村卫生室应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药品目录、价格公示等悬挂于醒目处,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必须做到诊疗操作规范,接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账目有登记、支出有凭证、转诊有记录、传染病有登记并及时报告。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防治疾病。

  4.村卫生室应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政策,建立完整的药品供应、验收、销售记录,按要求对药品进行储存、养护。不得擅自扩大用药范围,坚持合理、安全用药,不得滥用抗生素,严禁使用过期、失效、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严禁使用剧毒药品、毒麻精神药品。

  5.建立健全村卫生室工作例会制度,基层卫生院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村卫生室工作例会,包括以下内容:村卫生室汇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村卫生室工作有关问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通报季节性疾病发生趋势;宣传政策,传达上级要求,安排部署工作。

  6.村卫生室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收集、登记、分类管理、处置医疗废弃物。严格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处置与管理,实施安全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损毁”。

  7.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应用信息化技术管理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

  8.村卫生室应认真执行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和制度,实行药品“三统一”和零差率销售,建立完整的药品供应、验收、销售记录。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和医疗设备管理

  1.村卫生室房屋建筑由村委负责管理,其他固定资产和医疗设施设备等由基层卫生院统一登记管理,具体由村卫生室负责管护运营。

  2.村卫生室变更乡村医生或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固定资产和医疗设备移交工作;如固定资产和医疗设备移交有短缺,将严肃追究上一任乡村医生和管理人员相关责任,并补齐短缺固定资产和医疗设备。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外借、捐赠、出租、出售村卫生室固定资产和医疗设备。

  第二十二条人员培训

  1.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

  2.村卫生室人员应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接受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执业注册基本条件之一。

  3.鼓励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到上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积极报考执业(助理)医师,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村卫生室房屋建设用地应由所在村无偿提供。村卫生室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应优先支持新增村卫生室建设,严禁将项目资金给予房屋产权为个人所有的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房屋属集体资产的,由村委会负责管理、修缮、维护,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挤占、破坏、租售,确保卫生室房屋长期完整存在。

  第二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管理费、承包费、医疗机构转让费等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村卫生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如中、省、市新出台《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管理办法》,按中、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20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