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20〕004-县政府003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靖边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巩固脱贫成果,奠定乡村振兴坚实基础,根据陕西省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扶办发〔2020〕15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榆政办函〔2020〕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由县政府统筹、行业部门和镇村具体落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新闻媒介、政务服务平台、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三条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凡是2016年以来用于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各级财政专项、行业、社会资金及地方债券等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含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全部纳入管理范围。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资产,依据有关政策进行管理。对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移交,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四条划分资产类型。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农村小型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非经营性)、电力、道路交通(通村组路、产业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到户类资产主要是指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界定资产权属。按照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权属鉴定,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和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对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信息登记,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监管主体等信息。对到户类扶贫资金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建立专门台账,明确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县镇村三级要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县扶贫办、县农业农村局等涉及扶贫资金的部门建立总台账,镇村建立分台账,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续。扶贫资产台账应纳入各级精准扶贫档案资料统一保存。

  第三章资金管理后续措施

  第七条资产运行(营)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鼓励有关部门、镇、村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坚决纠正产业扶贫简单“一股了之”“一分了之”。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

  建立以经营收入、镇村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财政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村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的管护费用,优先从村级资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镇村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金。县水利局维修养护基金根据《靖边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靖政办发〔2015〕74号)文件规定,按我县农户每人每年1.50元计算(农户人口数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纳入县财政预算。县交通局村级道路日常养护经费根据2014年12月12日第34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确定,每年每公里安排村级道路日常养护经费2000元,纳入县财政预算。其他涉及扶贫资产管护部门的管护费用参照上级行业部门规定的标准,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行业资金用于本部门承担管护任务的管护费用,不足部分根据年度预算财力情况给予适度补助。

  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到户的,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不得私自利用国有、集体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八条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同时报县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靖边县产业扶贫资金折股量化保底分红实施办法》(靖扶指〔2018〕48号)、《靖边县关于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靖扶指〔2018〕73号)、《靖边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靖政农函〔2020〕105号)等文件规定的比例分配。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脱贫攻坚期内,村集体从扶贫资产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和提质增效、脱贫成果巩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资产运行(营)维护、激发内生动力和能力提升等。脱贫攻坚结束后,原则上扶贫资产收益自动转为村集体所有。

  第九条扶贫资产处置。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定期对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扶贫资产确需处置报废的(或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资产清查清算、评估和处置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跨村资产需要处置报废的,必须报乡镇和相关部门审核。跨镇资产需要处置的,必须报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原产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在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安排。

  第十条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债权管理。村级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各种应收未收的经营性收入的债权,村集体要强化管理,及时组织清算回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发生,对恶意造成集体新的不良债权发生而无法收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级债权的核销,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核销。

  第四章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加强扶贫资产责任分工。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县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分工协作。

  (一)县扶贫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到村资产的清产核资、台账登记、审计监督的指导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资产绩效评价工作。

  (四)县审计局按相关要求进行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

  (五)纪委监委、司法、公安、检察院、法院、信访等单位负责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工作。

  (六)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金融办及扶贫任务相关行业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扶贫资产移交清查、登记、收益分配等管理指导工作。

  (七)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新桥农场)是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监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运营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省市行业扶贫部门对于扶贫资产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省市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办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2年,从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