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发〔2012〕66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加快我县构建法制计生、人本计生、和谐计生、诚信计生的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为违反《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出现不符合政策生育现象的农(居)民或干部职工。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体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可以直接征收,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具体征收行为。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在委托管辖范围内开展征收。征收决定应当盖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印章。

(三)依法分期征收。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对确实有困难的违反政策生育的对象,各乡镇包村干部、街道办事处干部、村(居)委干部要及时入户给当事人宣传申请分期缴纳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书》一式三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当事人的分期缴纳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批准分期缴纳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明确规定首次缴纳比率,确保三年内全部缴清。抚养费征收要讲究方式方法,在执行政策的同时,注重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和谐干群关系,维护大局稳定。

(四)依法强制征收。被征收对象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满30日仍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又不签订分期缴纳保证书,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则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

二、规范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票据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统一使用“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零星收款票据”。县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要安排专人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建立健全收费票据领用、使用、缴销、保管等制度。票据使用过程中,印章与经办人必须齐全,项目标准与收费内容要一致,票据金额与台帐金额要一致,票据金额与实际缴入国库的金额要一致。

(二)资金管理及使用。社会抚养费上缴按照《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征收机关或单位收到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将社会抚养费缴入国库,并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全部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支出。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要确保每项支出手续齐全,凭证真实合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5日前应当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报告上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缴情况。

三、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为单位将缴款人姓名、违反规定生育子女情况,缴纳数额、缴费时间,以及社会抚养费上缴情况,按季度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征收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县人口计生、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至少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联合督查,并根据督查情况作出通报,提出相应整改措施。

(三)征收机关不按法定程序征收造成征收标准降低或让当事人规避足额征收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严重的追究渎职行为。对不及时如实出具政策外生育和实际收入证据的,不及时受理人口计生工作中发生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相关单位,要严肃追究其责任人责任。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