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19〕007-县政办006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审管分离”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审管分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

靖边县“审管分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靖边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建立健全审批与监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方案》(陕办字〔2018〕9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7〕33号)、《榆林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榆办字〔2019〕93号)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管分离”,是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建立“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履行《陕西省省市县三级四同目录》中行政许可、审核转报、审核备案类事项的审批审核职能,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工作模式。

第四条 对已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审核转报、审核备案类事项(以下简称“划转事项”),原审批职能部门不再行使审批权,具体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完善审批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规范制定等工作。

第五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履行事前审批职责,并对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监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实现“审管分离”模式下“审批与监管无缝对接”,杜绝出现“管理空白”。

第二章 审批职责

第六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审批标准、政策规划和行业规范,按照“窗口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审批限时办结、窗口统一出件”模式实施审批行为。

第七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统筹行政审批的规范、创新和动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审批法制审查等制度,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

第八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行政审批的流程再造、环节优化、时限压缩、承接下放以及创新审批方式等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

第九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统筹协调行政许可事项套餐服务、综合受理、并联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事项需现场核查的,应及时现场核查,对核查不合格的,经申请人整改后进行二次复核。核查分为独立核查、委托核查、联合核查、联合踏勘。独立核查指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独立完成的现场核查;委托核查指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委托相关单位完成的现场核查;联合核查指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相关单位共同完成的现场核查;联合踏勘指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现场核查工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相关单位参与,并有相关资质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参加,共同完成的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形成投资建设类等重点项目方面的联席会议审批、集中图审制度、联合验收制度、缺席默认制度等各项制度,着力构建“流程最优、期限最短、成本最低、服务最好”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促进审管互动。负责定期对实施的行政许可后的情况进行跟踪服务评价,建立制度、畅通渠道,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中省市驻靖单位及带有制约性和限制性、涉及公共利益平衡和重大公共安全等未划转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部门及事项,依据“三集中、三到位”原则,进驻行政审批大厅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即: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向一个行政审批股室集中,部门行政审批股室向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股室事项办理向“网上大厅”集中,做到审批事项进驻到位、授权到位、监察到位。

第十三条 对投资建设类等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专职代办服务人员实行全程代办协办制度,设立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投资建设类等项目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四条 对重大项目涉及行政审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通过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审批,由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事一商的形式,形成会议纪要,开展重大项目行政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根据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制定出台推行承诺制审批的制度办法,各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承诺制审批,在审批办理中严禁出现“以罚代批”的行为。

第十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进一步强化各类信用数据在审批服务的应用,对许可条件实行信用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应从严审查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履约情况,对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申请人,依法依规不予实施承诺制审批;对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各类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七条 按照权责法定、权责对等的原则,严格区分行政许可行为和正常监管业务工作,在行政许可范围内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审批,监管部门工作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根据法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全面强化日常监管职能,严格强制标准执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信息技术运用和风险监测防范,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要提高现有监管队伍的责任意识、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适应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体制机制,结合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研究出台具体监管办法,细化监管措施,制定监管清单制度、办法计划,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应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防止监管缺失、监管过度、监管不当。

第二十一条 事项划转后,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权力仍由原职能部门实施。划转事项中含有年审、年检、校验等工作内容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实施,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年审、年检、校验时必须依据监管部门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年度监管意见为准,无监管意见不得进行年审、年检、校验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划转事项中,涉及前期行政许可和后期竣工验收的审批事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项目建设期间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许可标准严格监管,建立监管台账,并在竣工验收时出具监管意见。同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根据审批工作需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各监管部门要在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中强化各类信用数据的应用,对监管对象实施信用监管等级评价,作为行政审批部门实施承诺审批制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要协助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与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工作。监管部门制发或转发与行政审批业务或行业标准相关的文件,要抄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召开举办与行政审批业务或行业标准相关的会议、培训等,应通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参加。

第四章 衔接机制

第二十五条 按照“审管分离、审管互动”流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承诺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审管系统平台”,监管部门安排专人及时通过“审管系统平台”认领相关审批信息,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同时,监管部门将“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信息以及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情况,通过“审管系统平台”反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到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互通,实现审管互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监管部门应加强沟通交流、信息推送、协调联动,定期不定期召开审管部门互动交流座谈,实现审批与监管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 “审管系统平台”尚未建成或投入使用前,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互通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各相关监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审批信息推送与接收工作。采用“靖边县OA公文传输系统”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后3日内须将审批办理情况及时以《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许可信息推送表》形式通过该系统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收到审批信息后,及时启动监管程序,依法实施监管,并将监管处罚情况3日内推送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供审批部门参考。

第二十七条要突出审管信息共享互通,涉及公众参与的许可事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及时在“靖边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以文件形式书面通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通报行政审批办理情况,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监管情况和涉及本行业行政审批的政策标准、法律法规更新情况反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涉及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的,也要及时提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或注销。

第二十九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审批中涉及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及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工作,重大和特殊审批事项应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召开听证会、专家评审会。

通过各职能部门推荐,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组建审批专家库,评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对需专家评审项目的划转审批事项,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合理安排评审专家工作,优先考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安排的评审工作,保证审批效率。

第三十条 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对许可事项审批存在的问题和异议应及时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沟通解决,保证审批工作既依法依规,又符合靖边县改革发展客观实际。

第三十一条 要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信息应用等工作,加强“审管系统平台”建设,促进审批、监管工作协调联动。

第三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划转事项的动态管理,做好上级下放、应划未划及新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针对划转事项中存在级别管辖、审批人员需特殊资质、法律授权等情况,要及时通过与各职能部门会商的方式,调整划转事项目录。

第三十三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建立重要审批事项“回访制度”,审批后及时跟踪了解许可事项的落实、监管、发展等情况,对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司法局要建立健全审管分离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机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造成的行政复议,依法由县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复议职责。

第五章 首席咨询官

第三十五条 为解决全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遇到专业性强、技术性要求高的问题,实行首席咨询官制度。

第三十六条 涉及事项划转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设立首席咨询官,由熟悉审批业务的部门分管领导或业务人员担任。

第三十七条 首席咨询官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发起召集。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审批事项遇到专业性强、技术性要求高的问题时,需要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或寻求技术支持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正式文件告知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安排首席咨询官参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事项办理,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以正式文件反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首席咨询官提出的审批意见将作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许可事项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单位对首席咨询官提出的审批意见负总责。

第六章 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在全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后,涉及事项划转的县级部门,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审批遗留问题,按照“事项职能移交,问题不移交”的原则,仍由原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解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全力做好审批遗留问化解工作。

第四十条 历史遗留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建设规划中项目规划建设手续不齐全、超建、违建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国有土地划拨、证照办理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涉及事项划转的县级部门,应当于2019年10月底前将本单位遗留问题清单报送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汇总并呈报县政府审定后,形成全县审批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清单,逐步进行化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靖边县政务监察投诉中心依托“审管系统平台”软件,负责“审管分离”工作实施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履行工作实施管理制度的行为,如越权审批、超时审批、不移交审批标准,不依法审批、不按照规定时限认领审批信息等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进行追责问责。

第四十三条 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审批事项进行依法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全流程监督,定期开展联合督查,并适时进行社会调查和重点单位抽查。重点对审批单位的审批效率、质量、企业、群众满意度等窗口工作效能,监管单位事中事后监管台账,现场检查记录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定时报送事项结果等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同时,要做好信息报送,重点对审管衔接是否顺畅、职责是否落实到位、部门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情况进行及时掌握、提交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应将审管分离落实情况列入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纪委要加强对“审管分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进行督办、约谈等,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

图解:靖边县“审管分离”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