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办发〔2019〕17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我县家庭农场发展,规范认定管理工作,依据陕西省农业厅印发的《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和《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陕农业发〔2016〕101号)、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榆林市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和<榆林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榆政农发〔2017〕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家庭农场经营范围除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休闲观光农业外,可兼营与其经营产品相关的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

第四条 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的申报受理、条件审查、实地验收、认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

家庭农场资格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家庭农场资格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业务指导、培训以及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评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并对优秀家庭农场、优秀业务辅导员、先进指导服务单位等进行表彰,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 准入条件。家庭农场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家庭自有劳力为主。申请认定家庭农场的户主应是靖边县农村户籍或具有集体成员资格,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家庭农场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固定从业人员2人以上,有3年以上种植经历,经过相应职业技能培训。

(二)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应占家庭收入的80%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10万元以上。

(三)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并达到一定标准。土地流转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从事种植业的,粮食耕种面积应在200亩以上,果园面积50亩以上,大田蔬菜50亩以上,设施蔬菜面积2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土地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牛存栏50头以上、猪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300只以上、鸡存栏5000羽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水面面积100亩以上。

(四)管理较为规范。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和会计核算资料;有规范的生产管理制度,实施全程标准化生产,生产过程有记录;产品应达到无公害农产品以上质量安全标准。

(五)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滩水区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80%以上,山区机械化水平达60%以上。

(六)示范带动作用明显。产品商品率达到8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效应。

(七)参与农业保险,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所在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场)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1.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土地承包、流转合同;

4.从事养殖业的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所在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场)组织村组负责人负责初审有关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的真实性,并严格进行实地勘察,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由所在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场)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报送至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局)。

(三)审核、评审。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验收,对照认定标准,结合考查情况,综合评价,提出认定意见,填写考查确认表。

(四)公示。根据认定审核意见,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公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认定说明,并退回认定申请材料。所有信息在县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颁证。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认定证书。

(六)存档备案。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认定的家庭农场申请、验收资料存档备查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八条 家庭农场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以雇工为主的实体及合作经营不属于家庭农场范畴,企业、合作社等组织或实体不予认定。

第九条 对认定的家庭农场,建立家庭农场名录,每两年对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撤销其资格,收回证书,并在县农业信息网上公布,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取得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后,不直接组织农业生产和经营,或转包、转租经营的;

(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家庭农场资格的;

(四)土地流转到期,没有续签,达不到认定条件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经资格认定的家庭农场,可以择优享受相应的涉农建设项目、财政、税收、信贷、担保、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农村、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县农业农村局是全县家庭农场的认定机关,具体工作由县农经站承担,负责家庭农场的申报受理、条件审查、实地考查、评审认定及监测管理等工作,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场)初审工作由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场)农经站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4月1日止,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靖边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靖政办发〔2014〕82号)文件。

附件:靖边县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