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17)001-县政办001 靖政办发〔2017〕11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靖边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能力,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榆林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原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管理权属县人民政府,县粮食局代表县政府对县级储备粮实行行政管理与业务指导。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降低成本、节约费用。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按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靖边县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县财政局、物价局、粮食局核定的入库成本,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县级储备粮实行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必须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八条承储企业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储存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县粮食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靖边县分行。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用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挪用、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挪用、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县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计 划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和布局,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有利于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成本、节约费用的原则,由县粮食局会同财政局确定,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包括调入、进口)、销售(包括调出、出口)计划,由县粮食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和品种,会同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靖边县分行共同下达给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各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粮油质量标准,入库质量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级标准(含)以上。县级储备粮入库的质量和年度品质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质检机构检测。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应当储存在取得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按照“一县一企”的原则,确定一个企业作为承储单位。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条件由县粮食局参照中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要按照储备粮收购的数量、质量要求,进行严格把关,入库粮食要符合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粮质量出现问题;

(六)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顶新、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以及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县粮食局。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原则按照小麦4年、稻谷3年、玉米2年的轮换周期,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年度轮换计划由县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共同下达,由承储企业实施。

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量的轮换,按照“成本不变、等量轮入、费用包干”的原则,由承储企业按照县粮食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靖边县分行下达的轮换计划择机自主轮换,自负盈亏。承储企业轮换有盈利应建立轮换风险基金,并在农发行开立轮换基金专户,如发生轮换价差亏损用轮换风险基金弥补。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由县粮食局、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靖边县分行共同下达的轮换计划。如确需调整轮换计划,须报经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靖边县分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不得因轮换或其他原因造成空库或亏库,轮换空库时间不能超过4个月。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在采购入库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具备相应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单位申请进行整仓综合抽样,如质检不合格,不予验收,该批粮食由承储企业负责销售后重新组织采购入库,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储企业负责。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将储备粮采购和年度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于入库结束并经质检合格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县粮食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靖边县分行提交书面报告。由县粮食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靖边县分行共同组织对新入库粮食数量、质量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方式可通过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粮食批发市场拍卖、采购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八条县粮食局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加强对粮油市场监测、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结算办法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县粮食局根据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出库计划,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财务与信贷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新增指标入库成本由县物价局和县粮食局核定,并下达各有关部门及承储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三十四条县级储备粮动用出库后,销售货款应及时足额回笼至承储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靖边县分行开设的账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靖边县分行应及时收回对应库存贷款。县级储备粮动用时,补库所需资金依据县物价局、财政局、粮食局核定的入库成本,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靖边县分行信贷资金解决。

第三十五条县级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必须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靖边县分行设立基本账户、收购资金存款账户和补贴专户。

第三十六条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由县财政局和县粮食局核定,并实行包干使用,标准为原粮保管费用每年每吨120元。

第三十七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实行定额包干自负盈亏的办法,费用补贴标准为按照库存量每年每吨90元。

第三十八条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性贷款利息执行,实行据实补贴。

第三十九条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轮换费用补贴的拨付:

(一)贷款利息补贴:县财政局按照储备粮数量形成的贷款利息于每季度的最后一月将贷款利息补贴预拨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靖边县分行开设的补贴专户。

(二)保管、轮换费用补贴:县财政局按照储备粮数量形成的保管、轮换费用于每年的第二季度一次性拨付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靖边县分行开设的补贴专户。

第四十条由于宏观调控目的,经县政府批准或其他采取政策性的指令计划动用县级储备粮,形成的盈余上缴县财政局,形成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局承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县粮食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靖边县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县粮食局、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或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情况,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十三条县粮食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承储企业对县粮食局、财政局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六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靖边县分行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市县分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各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施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县粮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并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储存费用等资金或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靖边县分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