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发〔2016〕76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边县城区禁烧烟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城区禁烧烟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日

靖边县城区禁烧烟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城区环境,提高城区空气质量,推广使用清洁燃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区禁烧烟煤治理区域:东至榆林炼油厂厂区东围墙向北直线延伸至榆靖高速路东出口引线工程;西至红柳路及西新区;南至南环路向南延伸200米直至307国道第五中学路口处;北至龙升路向东延伸至芦河酒厂路交汇处。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发展,逐步扩大禁烧烟煤控制范围。

第三条 城区禁烧烟煤后,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要求,采取以集中供热为主,利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无烟煤等清洁燃料取暖为辅的综合措施,改善城区空气质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禁烧烟煤治理范围内的所有党政机关(包括中、省、市驻靖单位)、企事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餐饮服务业和商业网点、居民住所。

第五条城区禁烧烟煤的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治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和法人代表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及其家属院(包括职工住宅)使用清洁燃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排放污染物设施设备的治理改造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将治理城区禁烧烟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对治理污染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县政府引导、鼓励、支持企业应用新科技、采用新工艺,大力推进无烟煤等清洁燃料的生产加工并确保供应。

第八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禁烧烟煤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环保科学知识及安全使用无烟煤常识、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县政府对城区禁烧烟煤治理工作每年进行专项考核,对在城区禁烧烟煤,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按要求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供热及天然气管道的地下敷设和空中架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区禁烧烟煤和燃气工作的权利,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县政府将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第二章 城区禁烧烟煤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在大气环境质量达标之前,县政府将采取强有力措施,重点对燃煤产生的污染进行治理。

第十三条为了确保城区禁烧烟煤工作取得实效,成立靖边县城区禁烧烟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住建局局长、环保局局长、创建办主任、张家畔街道办党工委书记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文广局、工商局、物价局、燃气办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区禁烧烟煤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燃气办),办公室主任由县燃气办主任担任,负责监督管理城区禁烧烟煤工作。

第十四条在城区实施禁烧烟煤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住建局负责制定禁烧烟煤改用清洁燃料总体发展规划,县燃气办组织按期实施。住建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未取得使用清洁燃料审批文书的所有项目不予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组织验收建设项目时,对未进行清洁燃料使用专项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以验收,更不允许投入使用。

(二)县环保局负责对治理城区禁烧烟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发布大气环境质量月报和年报,并逐步实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制度。

(三)县工商局负责对城区内无证经营无烟煤(炭)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清理和取缔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加强县级机关单位燃煤锅炉改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会同县燃气办搞好冬季采暖使用天然气补贴工作,并保证禁烧烟煤工作经费。

(五)县物价局要对无烟煤、液化石油气等生活必需品实行价格备案制度。

(六)县文广局负责宣传报道工作,宣传燃煤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报道城区禁烧烟煤工作开展情况。

(七)禁烧烟煤涉及的镇、街道办负责对禁烧烟煤治理区域内居民推广使用清洁燃料的协调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及村委会的作用,使广大群众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具体实施工作,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预防煤气中毒。

(八)县燃气办根据住建部门禁烧烟煤规划和要求,及时组织供气企业安装天然气。

(九)县监察局负责城区禁烧烟煤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城区禁烧烟煤督查队和社区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三章 清洁燃料的使用

第十五条为了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防止有烟煤进入城区销售,经营有烟煤在东至杨桥畔镇坝头桥以东及乔沟湾镇三墩湾以东;南至镇靖镇以南;西至席麻湾镇大沟村以西;北至海则滩镇掌高兔村以北。同时,为了方便城区广大群众用煤,允许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销售无烟煤,必须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一)物价部门要对无烟煤销售价格进行监管。

(二)售煤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在出售无烟煤时,必须向购买者发放无烟煤使用安全常识,并造册登记经购买者签字后存档,预防煤气中毒,确保安全。

(三)城区停车场内不允许停运煤车辆交易煤碳。

(四)城区不允许运煤车辆直接在车上售煤(炭)或私存出售煤(炭)。

(五)城区禁烧烟煤办根据城区禁烧烟煤工作的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在通往县城的主要道路口设点检查进入城区的运煤车辆。

第十六条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县财政预算单位的燃煤锅炉改造及城镇居民用户冬季采暖用气的气价补贴。

中、省、市驻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居民的燃煤炉改燃气的改造经费由改造单位或个人自筹解决。

县级单位(企业)及中、省、市驻靖单位、个体工商户,不享受冬季取暖气价补贴。

第十七条居民住宅与商业、单位共用一个采暖炉必须分设两套供热系统,否则,居民用户不得享受采暖补贴。

第十八条 对暂时无法实施集中供热或无法使用天然气,强制使用洁净燃料;大型燃煤炉灶必须安装消烟除尘设备。

第十九条县政府根据物价变化等因素,对天然气气价补贴可适当调整补贴标准。补贴结算金额和发放对象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住建、财政、监察、审计、物价、国税、燃气等部门和单位,在冬季采暖期间,要根据天然气公司提供的销售报表(或现场监督),对天然气用户的冬季采暖用气量和天然气公司销售的采暖用气量进行检查,保证冬季采暖用气总量及补贴金额符合实际。对天然气公司在冬季采暖期间的弄虚作假行为,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城区禁烧烟煤治理改造过程中淘汰的燃煤锅炉,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出卖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燃煤改用天然气过程中,任何用户不得安装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燃气设备和燃气器具。改造安装结束后,向县城区禁烧烟煤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财政供养单位的燃气锅炉和燃气灶具,投标企业应具备经营和安装维修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区禁烧烟煤治理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造项目没有使用清洁燃料设施设备的(包括单位和个人项目),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营业单位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或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二十六条在城区禁烧烟煤治理范围内新建燃煤供热锅炉不符合要求的,由环保部门负责,城区禁烧烟煤办配合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拆除。

第二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公务执行或干扰、阻止城区禁烧烟煤工作的,由公安和交警部门依法予以惩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商户以及居民使用有烟煤取暖做饭或储存有烟煤的,由环保部门负责,城区禁烧烟煤办配合,强制兑换存煤。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城区内无证经营煤(炭)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公安部门、城区禁烧烟煤办配合,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其煤(炭)。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禁烧烟煤办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城区禁烧烟煤办配合依法驱出,并没收其煤(炭)。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负责,城区禁烧烟煤办配合,依法没收其煤(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1止。《靖边县城区禁烧烟煤管理办法(暂行)》(靖政发〔2011〕2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