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17〕022-县政办013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移民(脱贫)搬迁安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移民(脱贫)搬迁安置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靖边县移民(脱贫)搬迁安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确保项目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安置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陕国土资发〔2016〕89号)和《榆林市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榆移民组办发〔2017〕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三五”期间我县实施的“脱贫攻坚移民搬迁”(以下简称“移民搬迁”)中扶贫、避灾、生态等各类搬迁集中安置点建房、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及分散安置户建房项目管理。

移民搬迁安置项目要按照《榆林市“十三五”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意见》(榆政办发〔2016〕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坚持以统规统建为主、统规自建和自主建设为辅的原则,确保安置点功能齐全,满足搬迁群众基本生产生活需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的组织协调、推进实施和监管指导;由县发改局负责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的立项审批;由县教体、环保、住建、交运、水务、扶贫等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意见》分工、行业规划和建设标准做好集中安置点配套项目建设。

第四条 县政府作为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城区、园区、景区范围内原则上统规统建的项目由县政府确定实施主体,在其他区域的统规统建项目由县政府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代为实施;统规自建和自主建房的项目由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搬迁户自建或委托施工单位实施。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五条 根据年度计划任务,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发改、财政、扶贫等部门依据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规划编制年度实施方案。

第六条 经审查同意的实施方案作为发改部门开展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规划、用地、灾评、环评等前期审批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建设。

第七条 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实行开工前审核备案制。未经备案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县国土资源局须将年度移民搬迁建设项目备案资料和分散安置建设项目备案资料于当年1月底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九条 分期建设的续建项目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不再重复提供备案资料。去库存房集中安置项目须提供“五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集中安置项目备案资料主要包括:县政府对集中安置对象的审批文件,发改局关于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集中安置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集中安置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文件。

第十条 分散安置项目备案资料主要包括:县政府对分散安置对象的审批文件,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建设用地审批文件。

第十一条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市上下达的项目资料备案意见后,要督促实施主体采取切实可行的建设方式及时组织开工建设,按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并组织搬迁群众尽早搬迁入住。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实施主体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更改项目计划、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压缩)项目建设规模。确需调整的,须经原备案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三条 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须在以下时间节点内完成:小型集中安置点原则上当年建设到位,中型集中安置点在住房工程建成后两年内建设到位,大型集中安置点在住房工程建成后三年内建设到位。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移民搬迁安置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必须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终结审计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制度管理。严禁以移民搬迁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五条 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的审批、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十六条 移民搬迁安置项目须严格执行的相关政策:

(一)建设用地要按照《关于做好移民(脱贫)搬迁用地保障的指导意见》(陕国土资发〔2016〕48号)执行;

(二)规划设计要按照《关于做好移民(脱贫)搬迁安置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6〕270号)和《关于在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房建设中推广使用<陕西省农村特色民居设计图集>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6〕59号)执行;

(三)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要按照《关于做好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陕发改代赈〔2016〕1393号)执行;

(四)质量安全监管要按照《关于加强移民(脱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6〕222号)执行;

(五)资金管理要按照《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脱贫)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16〕231号)和省市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跟踪审计工作要按照《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资金和项目跟踪审计办法》(陕审发〔2016〕104号)执行;

(七)档案资料管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市移民(脱贫)搬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及各相关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及时报送有关投资、项目进度、资金筹措与使用等情况,填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县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集中安置建房、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实施监管和验收,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对分散安置建房实施监管和验收。根据安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现场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查验并作出全面评价,工程质量合格的,要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对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按照“谁配套谁验收”的原则办理。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行业规定,及时组织对所承担的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进行验收,并做好工程移交。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移民搬迁安置工程,要在建筑工程外墙显著位置制作制式移民搬迁标识和永久性工程标牌。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