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办发〔2018〕45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及中、省、市各级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靖边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县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方式转变、市场开拓、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靖边县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各种手续齐全,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依法照章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且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微型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计划编制、申报审核、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实行部门协作制度。县中小企业促进局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下达与拨付,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五条 县财政自2018年起,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全县中小企业发展,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重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推进“两区两地一中心”建设的产能释放、自主创新、技术改造、成长培育、品牌创建、市场开拓、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等具有示范性、引领性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县域经济发展规划的产业项目,以及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具体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企业新增(更新)设备、扩建厂房、技术改造升级、生产能力提升、创新研发、扩大经营规模等环节予以支持;

2.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以及相关项目建设进行支持;

3.对中小企业培训工作进行支持;

4.加大靖边好产品的宣传,支持企业参加产品展示展销活动;

5.支持对企业考核的奖励;

6.支持新入统“四上”企业的奖励;

7.支持企业成长和品牌创建;

8.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无偿资助、以奖代补等三种方式。

第八条 企业在金融机构贷款实施项目建设,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扶持。贴息的额度根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以上一个年度为准,不超过12个月,贴息额度单笔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单笔贴息额度超过20万元的,以“一事一议”方式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九条 对产业带动明显、引领示范作用突出、当年新增(更新)设备、扩建厂房、技术改造升级、创新研发、扩大经营规模的中小微企业,且纳税同比增长较大、解决劳动就业岗位较多和社会效益较好的企业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培训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扶持。企业项目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单个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超过30万元的,以“一事一议”方式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条 对上年度优秀企业、梯队成长企业、新入统“四上”企业以及企业开展品牌建设、市场开拓、中小企业信息统计监测等予以以奖代补。

第十一条 对本年度已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扶持的企业(项目)一律不再另行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对企业名称相同、项目实施内容相同认定为一个项目,两年内只能享受一次本级财政扶持;企业名称相同、项目实施内容不同认定为两个项目,原则上两年内只能选择一个项目申报并享受一次县本级财政扶持。对两个企业名称,一个经营实体的,应视为同一企业,扶持原则同上。

第五章 工作组织与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县中小企业促进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在每年9月底前下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指南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材料上报县中小企业促进局。

第十三条 县中小企业促进局会同县财政局对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县中小企业促进局联合县监察委、县财政部门对其检查验收,对查验合格并符合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提出扶持计划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全程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四条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列为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处理。贷款贴息及以奖代补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无偿资助资金凭项目建设相关凭证、票据报销使用。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县中小企业促进局会同县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明确评价原则、组织实施、评价依据、评价内容、指标体系、分值权重、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十七条 县中小企业促进局与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实施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将其作为专项资金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八条 县中小企业促进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中小企业促进局会同县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扶持项目和扶持环节,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该项目单位今后一律不得申请中、省、市、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