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办发〔2018〕46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好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好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好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好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93号)和《中共靖边县委办公室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靖办字〔2017〕191号)精神,为进一步引导和推动靖边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推动靖边产品向靖边好产品转变,积极培育名牌产品和品牌企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靖边好产品”是指在靖边所辖区域内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顾客满意度等有关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 设立“靖边好产品”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监察委、政府办、工业经济局、财政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中小企业局、畜牧局、商务局、科技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等部门组成。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委办),审委办设在县中小企业促进局。

第四条 “靖边好产品”的认定,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坚持企业自愿、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报企业及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必须在靖边辖区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运行良好、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拖欠工资、安全事故、环保违法、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等不良记录;

(二)在合法有效期内的中国驰名商标、陕西省著名商标获得企业,陕西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拥有企业,“四上”、“梯队”和“专精特新”企业及产品具有唯一性的企业优先申报;

(三)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水平先进,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有完善的标准体系,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五)企业具有良好信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产品在申报之日前连续三年在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中均合格;

(七)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且连续使用满三年;

(八)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 申报“靖边好产品”的企业,应当提供申请认定产品的下列资料:

(一)“靖边好产品”申报审核意见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法定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件(复印件);

(四)县级以上质检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申报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五)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企业注册成立时间、财务会计年度决算报表以及审计报告、生产线设备引进地、投资技术来源、营业收入、利润、税金、产品原料来源地、产品销售地区等);

(六)企业近两年缴纳税金的税票复印件,法定免税企业提供免税证明复印件;

(七)企业注册商标、无公害认证、绿色认证、有机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不得申报“靖边好产品”:

(一)企业管理落后、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度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在申报年度前,连续两年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的,资不抵债、两年内连续亏损的企业;

(三)近三年内由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保投诉的;

(五)无本产品注册商标的;

(六)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企业向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产品;

(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对企业提供相关证照原件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审委会会议进行评审;

(三)审委办将审委会会议评审结果报县政府研究,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审委办将推荐名单汇总后上传至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章 认定管理制度

第九条 管理程序:

(一)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政府授予“靖边好产品”称号,向社会公布,每件好产品奖励拥有企业2万元。三年有效,期满后,同一企业同件产品续认的不再奖励。

(二)“靖边好产品”品牌所有权属靖边县人民政府,被认定的企业,县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广泛宣传,积极推销,扩大国内外市场占有率。

(三)“靖边好产品”将统一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好产品拥有企业在销售被认定的“靖边好产品”时,可以使用 “靖边好产品”标识。

第十条 “靖边好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实施股份制改造(改制)的,应自变更或股份制改造(改制)之日起15日内报县审委办备案。获得“靖边好产品”标识的企业在有限期满前一个月可向县审委办申报,经县审委会复核通过的企业可继续使用该标识。

第十一条 获得“靖边好产品”的企业或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政府撤销称号,并通过媒体予以通告:

(一)产品质量发生重大变化、市场反映强烈,经县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后,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年度检测不合格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检验材料的;

(四)转让、滥用“靖边好产品”标识的;

(五)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六)企业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的。

第十二条 被取消“靖边好产品”称号的企业,从称号被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及其他活动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靖边好产品”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