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办发〔2017〕166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移民(脱贫)搬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移民(脱贫)搬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靖边县移民(脱贫)搬迁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县移民搬迁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移民(脱贫)搬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6〕222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移民搬迁是事关打臝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政治工程,移民搬迁工程质量关系搬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各镇办、住建、国土等部门要切实提高对移民搬迁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摆在实施移民搬迁工程的首位,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意识,并将其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移民搬迁工程建成质量过硬、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十三五”期间我县实施的“脱贫攻坚移民搬迁”(以下简称“移民搬迁”)中扶贫、避灾、生态、同步等各类搬迁集中安置房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及分散安置户项目建设工程管理。

三、职责分工

移民搬迁工程要严格落实政府管理部门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有终身责任。

(一)管理部门职责

1.县住建、国土、各镇办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移民搬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县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手续齐全的移民搬迁安置统规统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设单位职责

1.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并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不得违法肢解发包工程。

2.根据移民搬迁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3.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4.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的过程控制,保证工程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保证工程档案真实、有效、齐全。

(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职责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抗震设防和防灾减灾等要求,结合现场实际进行勘察、设计。

2.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

3.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同时还应图纸配套、说明清晰、内容完整。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设计单位还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审查单位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

(四)施工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质量检验等制度,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严格材料进场、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验,做好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2.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

3.工程发生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单位,并向县政府和住建部门如实报告。

(五)监理单位职责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落实施工过程的全程监理,工程结束后形成监理资料,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1.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理;对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实行旁站式监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2.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如实出具真实、完整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监督管理

(一)完善管控体系,实施规范管理

移民搬迁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和《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等各项规定。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确保移民搬迁工程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二)严格建设程序,强化过程监管

移民搬迁工程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建设,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规划、施工等许可文件,不得未批先建、擅自变更已批准的项目规模和用途。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落实“三项制度”(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竣工验收是对移民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的全面检查,也是确保工程质量的最后关口。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管,对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要限期整改,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长效机制

住建部门要根据移民搬迁工程进展情况,适时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做到所有移民搬迀工程建设项目全覆盖,不留死角。对发现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并跟踪到底直至整改完毕。要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对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参建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