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17〕019-县政办010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促进“四上”企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促进“四上”企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靖边县促进“四上”企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和扶持我县中小微企业、大个体户做大做强,加快培育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大个体户升级为“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增加我县“四上”企业数量,提升整体经济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追赶超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 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各项经济发展目标,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优化市场经营主体和产业结构,着力构建现代企业发展体系,在存量上挖潜力,在增量上下工夫,促进全县工业、商贸服务业、建筑房地产业等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总体目标 坚持创新发展,进一步加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大力优化现代服务业,促进“四上”企业调结构、扩总量、强管理、上水平。加强对全县“四上”企业的规范引导,不断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做到“认真筛选,重点培育,达标入库”,不断提高“四上”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实行法人企业属地统计原则,即必须是在本县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的企业,才能按照程序申报入库。此外,达到限额标准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户也可以纳入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统计范围。

第三章 统计标准和申报程序

第四条统计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工业法人企业。

(二)限额以上贸易企业

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

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

住宿业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三)资质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且拥有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企业。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数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农场)、各相关部门按工作分工,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摸底,对当年新开工和成长型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拟入库企业清册,对已具备入库条件的企业采集相关资料,报送县统计局。

(二)县统计局根据部门申报材料,对企业进行深入调查评估。

(三)调查评估后,对具备入库条件的企业录入上传至“一套表”平台,经国家统计局最终审批后,纳入“四上”企业统计范围。

(四)根据国家统计局“四上”企业申报标准:当年新开工或新投产并连续生产(经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可以进行月度申报,于每月10日前,向县统计局进行申报;对原有规模以下或限额以下企业达到标准的实行年度申报,按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时间申报。

第四章 “四上”企业的培育

第六条 以全县经济普查数据为基础,全面摸底排查“四下”企业发展现状,建立“四上”企业培育清册,把具有一定规模、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列入培育库进行重点扶持。对于已进入培育库的企业,由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所在镇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农场)实施培育,兑现优惠政策,实现“培育一户、成功一户、统计入库一户”的目标,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立足县情实际,具体制定出台培育发展“四上”企业的政策措施,在申请上报或审批专项支持时优先考虑在库和拟入库“四上”企业。在财政、税收、融资、土地等方面给予在库和拟入库“四上”企业倾斜和支持,特别是要稳定企业税收政策。

第八条商务、住建、工商、招商、中小企业等部门要做好入驻我县的招商引资、房地产开发、建筑、非公经济等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对生产经营规模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及时协助做好“五证合一”、企业资质等证照的办理工作。

第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加强对企业业主、经营管理人员、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鼓励和指导企业加强自身建设,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积极申报“四上”企业。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十条 从2017年起,县政府每年设立“四上”企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对年度内经统计部门认定,且在我县境内注册登记、在统计数据库内的,新进统计“四上”企业名录库企业以及行业排名在前“十强(五强)”的“四上”企业给予扶持和奖励,并对培育和申报“四上”企业的相关部门和统计人员给予奖励和补贴。

第十一条 对成功申报入库企业奖励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年成功申报入库的新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企业奖励10万元;原有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达到规模以上标准,每申报入库一家,奖励5万元。

(二)当年成功申报入库的新投产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每户奖励8万元、零售企业每户奖励6万元、住宿餐饮企业每户奖励4万元;原有限额以下(个体户)达到限额以上标准,每申报入库一家,批发企业奖励4万元、零售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住宿餐饮企业每户奖励2万元。

(三)当年成功申报入库的新投产资质等级以上、且有业绩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每户奖励4万元;原有企业达到标准,每入库一家,奖励2万元。

(四)当年成功申报入库的新投产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新入库一家,奖励6万元;原有企业达到标准,每入库一家,奖励3万元。

(五)当年成功申报入库的新投产并开展统一结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区、电商销售平台,每户奖励8万元;原有企业经过重组实行统一结算并达到标准,每入库一家,奖励4万元。

第十二条 由统计部门对已在库的企业年产值(营业收入)总量、增速以及统计工作的配合程度,每年按照各行业“四上”企业总数10%的比例,综合评定“前十强”或“前五强”进行奖励。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年被评为“规模以上工业前十强”企业,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当年被评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前十强”企业,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当年被评为“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前五强”企业,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当年被评为“规模以上服务业前五强”企业,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当年被评为“资质内建筑和房地产开发业前五强”企业,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三条对归属管理权限清晰的企业,成功进入国家“四上”企业名录库后,对每成功入库一家奖励培育和申报的部门、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农场)、统计部门各1万元;对主管或行业归属不清晰的申报成功企业,按照“谁申报、奖励谁”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对能按照国家、省、市统计制度要求,准确、及时组织网上报送数据的“四上”企业,给予该企业统计基础工作扎实、达到统计部门管理要求的统计员每人每月补助150元。企业统计人员补助按年发放,每年年终工作结束后,于次年3月一次性直接发放至企业统计人员,如企业统计人员因故频繁变更,仅按一人结算。

第十五条 对能按国家、省、市统计制度要求,准确、及时组织“四上”企业按时进行网上报送数据,统计基础工作扎实,达到统计部门管理要求的,给予各相关职能部门、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农场)的统计人员,按每个“四上”企业、每月20元的交通、通讯费进行补贴。对不能履职尽责,延误符合标准“四上”企业入库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问责。

第六章 组织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为加强全县“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工作,成立县“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推进工作,研究解决“四上”企业培育扶持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农场)及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创新举措,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切实解决企业在融资、用地、用水、用电、用工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七条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农场)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四上”企业的招引和发展培育工作,按各自的职能,通力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统计法规以及统计制度改革等内容,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氛围,使企业能全面、准确、及时填报有关统计数据。

第十九条 县“四上”企业培育入库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四上”企业申报情况及入库数量进行每月一通报,年终统一考核,并严格奖惩兑现。对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农场)和有关部门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度迟缓,影响全县进度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建立扶持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保证一家企业不得多头享受扶持奖励。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涉及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后,报请县政府审核同意,并在县政府促进工业企业、商贸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中安排列支,由财政部门拨付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依据考核情况安排兑付;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涉及资金由县财政列支,由统计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安排兑付。

涉及多项奖励补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