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发〔2017〕53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0日

靖边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陕政发〔2015〕18号)、《榆林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榆政发〔2017〕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

政府债务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包括一般债务与专项债务。一般债务是指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偿还的债务。专项债务,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债务。

政府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镇两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全面管理。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并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工作。

(二)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县政府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制度,其债务规模必须控制在中省市批准的限额内,由县政府统一进行总量控制。县政府债务应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三)分类处置,规范举债。严格规范新增债务,妥善化解存量债务。分清政府和企业责任,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照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行为。

(四)风险预警,强化监督。根据上级财政部门风险预警指标(债务率、逾期债务率等),建立县级债务风险预警、债务公开、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条 县财政局统一归口管理全县政府性债务,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等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债务规模控制、债务统计、债务资金使用及偿还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的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和引导工作,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完善制度和规范管理,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第二章 举借和担保

第六条 逐级申报。根据公益性项目融资需求,由县级各部门、各单位编制下年度政府债务举借计划,经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及县财投办共同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并于每年8月底前按财政管理级次上报市财政局。

第七条 限额管理。县级政府债务融资不得突破上级批准的限额,举债额度需由县政府报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县级政府债务限额由市财政局在全市举债额度内分配管理。

第八条 融资渠道。政府债务举借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一般债务融资,发行一般债券;专项债务融资,发行专项债券。除发行政府债券外,县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投资和运营。社会投资者或其与政府合作的特殊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但不承担项目偿债责任,也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保底收益或回购本金。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限制在既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购买工程建设服务。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将项目包装成PPP项目。

第九条统一举借。县级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由省财政厅统一代为发行,县政府不得自行举债及发行债券。

县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含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政府债务。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承担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公益文化、公共卫生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承担高等教育、公立医疗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得自行举债,其债务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

第十条 预算管理。县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也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担保。严格执行《担保法》,除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债提供担保。新发生的或有债务,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同时加强对或有债务的风险防控,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使用和偿还

第十三条 债务资金使用。县级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资本支出和适度偿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和经常性支出。各债务单位要严格按照县财政局下达的债务预算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要主动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管,按要求报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到期债务偿还。按照“谁举借、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履行偿还责任。县政府要在公共预算中足额安排到期一般债务的偿还资金,在基金预算中足额安排到期专项债务的偿还资金,确保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按期偿还。各债务单位严格按照债务期限和收入来源情况积极筹措并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确保本部门、单位到期债务的偿还,明确偿债资金来源。

第四章 存量债务处置

第十五条 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和融资,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县政府一律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举借政府债务,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继续发挥转型后的企业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对清理甄别后确定为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的,分类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对政府或有债务政府依法依规应当偿还的部分,应分类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存量债务原有债权和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按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妥善处置项目运营收入偿还的债务。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水平,增强偿债能力。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债务的偿还。

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确需政府偿还的债务。对政府债务,县政府要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通过资产处置偿还债务。县政府可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置换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县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县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

政府负有救助责任的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县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县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新预算法实施以后,地方国有企业(包括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其举借的债务由国有企业负责偿还,县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县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九条 存量债务相关人责任。举债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期限,按期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要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第五章 风险预警

第二十条 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以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代偿率以及综合债务率等为指标,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设置风险警戒线。根据政府债务风险超过警戒线程度,确定风险预警区和风险提示区。

第二十一条 建立风险预警报告制度。县财政局每年根据上级部门对县级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指标的综合测算结果,及时对全县政府债务出现的风险预警、风险提示进行报告,报告同时抄送县委、县人大及县政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政府债务风险,要制定债务风险处置方案,合理安排预算,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不得自行新增债务余额,从严控制项目规模,加快可变现资产处置,统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之外的公共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一切可偿债财力,以及通过政府债券置换,加大偿债力度,在规定期限内将债务风险降至警戒线以下。同时,将县级风险处置方案上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建立部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县财政局要根据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对县镇两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债务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并将预警情况上报县政府。对超过警戒线的部门和单位,县政府要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成其制定债务风险处置方案,按期将债务规模降低到警戒线以下。

第六章 债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政府债务公开。县财政局要公开全县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政府性债务余额变动、债务举借和担保、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情况,以及县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并逐步公开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 部门债务公开。各部门、各单位要公开本部门和单位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政府性债务余额变动、债务期限结构及融资成本、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主要财务指标等情况,以及债务风险状况。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常态化债务审计制度。县审计局要将政府性债务审计与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合起来,建立“借、用、还”各个环节的常态化债务审计机制,要把政府性债务纳入县镇两级及其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财政约束机制。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各相关单位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对处于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债务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投办不得安排或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对超出风险警戒线的债务单位,县财政局在编制预算时要从严控制,不得新增债务,不得加强债务余额。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严肃财经纪律。县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不得在预算之外违规违法举债,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债务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依法追究责任。县镇两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借债务(包括通过大量拖欠工程款等变相举债)、为他人提供担保、挪用或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全县政府性债务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违反本办法、管理不力、债务风险大幅攀升的各部门、各单位,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要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第九章统计分析

第三十一条 建立债务信息报送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政府性债务数据。县财政局要做好全县政府性债务数据的审核和汇总,按预算级次上报。上报债务数据要真实、准确、完整,对上报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加强债务统计分析。县财政局要加强全县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分析,同时负责动态监控全县债务的风险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政府性债务变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县财政局要按权责发生制要求,编制靖边县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经县政府审定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债务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县政府备案。

第三十五条 以前出台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