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18〕002—县政办002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8〕2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25号)等精神,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促进全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联合举办、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3-6岁适龄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园收益,办园结余要全部用于办园;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园收益,办园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三条 民办学前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捐资助园,扶持发展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要求,结合城乡规划、人口分布密度、生源发展趋势等因素,统筹规划审批民办幼儿园。县发改、教体、公安、民政、人社、住建、交运、卫计、市场监管(原工商、食药、质监)、物价、消防等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负责民办幼儿园相关职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新建小区要按照《陕西省城市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的指导意见》要求,达到1500户以上必须配建幼儿园,并移交县教体局归口管理。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机关是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目前,县域内享受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分布广、密度大,但整体上规模小、办园层次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加大整合力度,减少数量,提高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在人口数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逐步减少审批享受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如确需增加幼儿园布点时,应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引导以民办幼儿园为补充解决。凡享受政府补助的民办幼儿园,举办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学前教育多元化需求,坚持高水平、有特色的导向,适当审批部分财政不补助的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公司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民办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我县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制定合法的幼儿园章程,建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等组织决策机构。

(二)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有独立法人资格。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申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执行,具备基本的办学场所、设施和符合要求的教职工队伍等条件。

(四)民办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园舍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消防、建设和安全标准,场所建筑面积、人均占地面积、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卫生(保健)室、食堂等场所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定标准,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

第八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申办报告及可行性论证报告,近期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办园规模、课程计划、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等);

(二)拟办幼儿园章程、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的有关资质证明、有效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生、厨师、保安、财务等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六)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场所使用权证明以及校舍的安全鉴定证明;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要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全县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要求,对申办者条件以及相关申报材料初审,同时召集县发改、教体、公安、民政、住建、交运、卫计、市场监管(原工商、食药、质监)、物价、人社、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踏勘、并联审批。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作退办处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筹建工作应在一年内完成,筹建期间,筹建幼儿园不得进行招生、教学等活动;筹设工作超过一年的,原申报废止,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二)举办者认为已达到设置条件,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正式设立。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查符合办园条件并达到相应设置标准,召集县教体、公安、消防、卫计、住建、发改、市场监管(原工商、食药、质监)、民政、物价、人社、交运等部门进行联合踏勘、并联审批。依法正式批复设立,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设立幼儿园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县教体、公安、教体、消防、卫计、住建、发改、市场监管(原工商、食药、质监)、民政、物价、人社、交运等部门。

(三)民办幼儿园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同意设立的批复文件和办学许可证,按照要求办理相关证件。

(四)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要按照《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向县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条 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或未达到办园标准的幼儿园,由县教体局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完善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后,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或者不符合布局要求的,由县教体局责令停办,并由县政府牵头,召集县公安、消防、卫计、住建、发改、市场监管(原工商、食药、质监)、民政、物价、人社、交运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县教体局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十一条 举办者停办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停办的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一学期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注销及相关手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后及时下发停办通知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未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同意,举办者不得随意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办园地址。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名、办园地址等事项,依照申办程序,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民办幼儿园未经核准私自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办园地址等,县教体局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拨政府补助保教费和公用经费,情节严重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县教体局具体负责全县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评估督查。县公安、消防、卫计、住建、发改、市场监管(原工商、食药、质监)、民政、物价、人社、交运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县教体局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县教体局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并按照相关要求,统一规划、部署、检查、评估、考核和奖惩。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业务培训等工作中,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民办幼儿园依法与聘任的教职工签订有效协议和用工合同,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相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情况实行年检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榆林市幼儿园常规管理基本要求(试行)》,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促进每一名幼儿健康成长。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迷信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各类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安全消防制度,全面落实安保人员和安防设备配备工作,切实做好食品、公共卫生、园舍设施设备、户外活动场地安全等工作,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学龄前儿童接送应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成年人负责。幼儿园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校车配备及使用需经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并监管。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幼儿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幼儿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不得发布与其招生、保育、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简明,一般以“XX县XX镇XXX幼儿园”形式命名。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中国”“中华”“全国”“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市县财政不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享受政府财政补助保教费和公用经费,同时接受县物价局、教体局最高收费限价标准。涉及省级示范幼儿园和市级一类幼儿园由市物价局、教育局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二类及以下民办幼儿园由县物价局、教体局以合同约定等方式,按照民办幼儿园分类结果,分别确定各类别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幼儿园收费(保教费和伙食费)不得超过县物价局、教体局核定相应类别的最高标准,否则财政将不予补助保教费和公用经费。县物价局、教体局在核定各类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时要扣除财政补助部分。

第二十三条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政府补助部分要根据民办幼儿园等级分类结果实行差异补助。按照省示范幼儿园和市一类幼儿园1900元/生·年、二类(县一级)幼儿园1700元/生·年、三类(县二级)幼儿园1500元/生·年、未入类幼儿园(县三级、县四级)1300元/生·年的标准执行,以便充分调动民办幼儿园办园积极性,鼓励督促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保教质量。

第二十四条 落实贫困幼儿资助政策。建立健全贫困幼儿资助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评审流程,优先保证建档立卡幼儿资助,加强资助资金专户管理,及时兑付补助资金,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有关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经费账目公开,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县教体、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幼儿伙食费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并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加强民办幼儿园党建工作。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换届;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相关部门要将民办幼儿园党建工作做为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表彰奖励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

第四章 扶持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教体局要根据中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筹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专项奖补资金,鼓励激励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县政府或县教体局可予以表彰奖励:

(一)办园行为规范,管理科学,保育教育工作成效显著,办园特色明显,社会评价较好;

(二)当年年检优秀的普惠性幼儿园;

(三)投入力度大,年度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

(四)能按要求达标晋级的幼儿园。

第二十九条 新建、扩建民办幼儿园,政府可按照公用事业用地及建设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享受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五章 惩 处

第三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违法、违规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8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靖政办发〔2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