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办发〔2016〕1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促进我县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教育工作规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严格审批

(一)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

1.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3.具备民办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条件(见附件1)。

4.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县教育局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5.亲子早教机构的设置与管理参照本办法。

(二)民办幼儿园审批程序

1.咨询。举办者可向县教育局咨询有关申办条件、申办材料、申办程序等事项。

2.申请。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举办者经所在学区同意,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填写《靖边县民办幼儿园审核登记表》、《幼儿园基本情况表》,并完善靖边县民办幼儿园前置审批意见书(见附件2)和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

3.受理。县教育局负责受理民办学校办学申请。申请办学者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后,教育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完整的申办材料,受理之时或在三十日内予以退件,并提出指导意见,要求申办者补充完善。

4.评议。由教育局组织评议小组对申办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考察,核实申报事项及办学条件。

5.审批。审查和核实后,发给准予设立的批文,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向申请办学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县教育局要根据全县教育发展规划及教育发展的需求,统筹规划民办幼儿园布点。如果各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现有幼儿园已能满足本辖区幼儿入园需求,县教育局将不再审批新办民办幼儿园。

6.公告。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向社会公告。

(三)其他事项

1.民办幼儿园在县教育局批准设立后进入筹设阶段,在申请筹设阶段,申办者应提交的材料见附件2;在筹设完成正式设立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提交的材料见附件3。

2.已通过审批的民办幼儿园因故停办、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该幼儿园已取得的一切合法手续将不再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1—3年。民办幼儿园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应根据《靖边县民办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对幼儿园的办园水平重新进行审查,换发、缓发或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二、规范管理

(一)加强内部管理

1.园务管理。民办幼儿园要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或负责人在举办者、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领导幼儿园的管理工作。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为幼儿的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和各项合法权益,保证园长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民办幼儿园后勤和财务管理要全面规范,收支分开,账目清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工作人员和幼儿名册,按要求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2.招生和编班。民办幼儿园招生应坚持就近原则。幼儿入园前,须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班级规模适中,超标范围控制在5人以内(班额标准: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30人)。严禁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不得与小学生复式编班。

3.保育和教育教学。民办幼儿园应遵循《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幼儿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培养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生活习惯。民办幼儿园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可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和方法,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小教化”教学,严禁歧视、侮辱、虐待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未经县教育局批准,幼儿园不得举办各种特色班、兴趣班和有学龄前儿童参加的展示活动。

4.安全工作。民办幼儿园不得招收无体检卡的幼儿,并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同时要注意幼儿饮食卫生,合理制订营养食谱,饭菜应每天取样留滞48小时,做到一人一巾、一杯,且每天消毒。此外,幼儿园要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使用的教具、玩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更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更不得为招揽生源而使用接送车。

(二)加强外部监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由教育部门主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进行。相关部门的职责是:

物价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办园的收费标准审核,监督幼儿园按规定标准收费,杜绝乱收费。

卫生、食药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幼儿保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食品卫生、生活用水、疾病预防的监督监测管理,确保幼儿卫生安全。

安全、公安及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民办幼儿园校舍质量、消防器材、娱乐设施的安全技术鉴定,检查督促办学者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组织相关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年度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安全卫生及收费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帮助其提高办学水平并将各民办幼儿园的年检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学区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事务,要将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纳入教育教学计划中统筹安排,严格管理,定期检查,确保正确的办园方向。

(三)强化执法检查

1.民办幼儿园应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并进行财务公开,接受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及检查;每年累计被投诉达3次及3次以上,并经核实情况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2.县教育局在每学期开园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正式审批幼儿园和未经教育局审批的幼儿园名单以及各幼儿园上年度的年检结果,对不符合标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而私自开办的幼儿园,将由教育部门牵头,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予以取缔,招收的幼儿也将不享受减免保教费政策。

三、附则

本意见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16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

附件:1.靖边县民办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

2.靖边县民办幼儿园前置审批意见书

3.申请筹设阶段申办者应提交的材料

4.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提交的材料

5.靖边县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流程图

6.靖边县民办幼儿园变更办园项目审批流程图

附件1

靖边县民办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

一、有固定安全的园舍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环境无污染,无严重噪音,园内环境卫生清洁。属租赁园舍办园的,举办者须与园舍产权者签订3年以上使用合同,明确相关责任与义务,并向社会公示。

2.幼儿园应独立设置。园舍和设施必须与幼儿的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场地应能满足幼儿学习生活的需要。需提供城建、消防、卫生等部门审查合格证明。

3.房屋建筑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通风、干燥。场地占地面积必须达到5亩以上,幼儿教学与活动场地面积不得低于生均2平方米。

4.配备幼儿盥洗室,流水洗手龙头。幼儿厕所骑槽2米以上且不低于每10个人1个蹲位。

5.有户外活动场所,幼儿生均2平方米以上。场地平整、安全、适用,有一定的绿化面积。同时应配备必要的、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体育活动设施。幼儿园的所有园舍和活动场所都必须设置安全栅栏和围墙。

6.3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应适当设置值班室、保健室、办公室、教职工厕所等服务用房。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

7.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床、杯柜、毛巾架和饮水设施。

8.有一定数量的幼儿游戏和学习活动需要的玩具和图书、教具、玩具和体育运动器具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桌面玩具要做到经常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9.有必备的教育教学设备和用具以及幼儿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如电视机、黑板等。

10.厨房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应配有餐具、毛巾、茶具消毒设备和电冰箱等。

11.幼儿园还应根据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消防安全通道,配备消防栓、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

三、有合格的师资

12.幼儿园应当配备园长以及足够数量的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和后勤人员。平均每个班级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1名保育员。

13.园长应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3年以上教龄,逐步取得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14.在现阶段,幼儿园专任教师起码要具有高中或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年龄在55周岁以下。

15.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16.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5周岁以下逐步经过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17.幼儿园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

18.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四、其他条件

19.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或建议迁址的幼儿园,原址不得再次申办幼儿园。

20.民办幼儿园不得在本县申请设立分园或幼教集团,做到一园一址一名称一法人,独立登记,独立核算。

21.在本县范围内有私自转让幼儿园行为以及曾经举办过幼儿园,但管理混乱,办园行为不规范的和长期不在园依托他人管理、出现过安全事故的,不得在本县范围内再次申办幼儿园。

22.申办幼儿园必须是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较高带有普惠性质的幼儿园。

23.本标准包括了幼儿园开办前的基本设置和开办后运作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县教育局在审批时依据相关条款进行审核。

24.本标准是对幼儿园的最基本要求,达到本标准才允许设置和举办幼儿园。在审批通过并开办以后,幼儿园应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争取达到更高等级。

附件2

靖边县民办幼儿园前置审批意见书

附件3

申请筹设阶段申办者应提交的材料

一、办园申请报告(报告内容须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资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个人举办者,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法人单位举办者,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

三、举办者应该具有能为拟办的幼儿园提供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办园经费的能力。举办者如由两方以上组成,应签定联合办园协议,明确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附件4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正式设立报告。

二、筹设情况报告,由所在学区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幼儿园章程。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首届幼儿园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园长、教师、财会人员、保育员、保健员的资格证明。

五、办学场所使用有效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六、消防部门出具的园舍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

七、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食堂卫生许可证、教职工健康证)。

八、幼儿园管理制度(主要指安全、卫生保健、财务、财产等方面)。

九、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十、其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和填写的其他材料。

附件5

靖边县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流程图

附件6

靖边县民办幼儿园变更办园项目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