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发〔2013〕47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规范车辆停放,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城区主要路段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整治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严禁停放车辆(经政府批准的停车场、点除外)。

  二、摩托车、非机动车应当在人行道上施划的停车区域和指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各沿街单位、商户应负责好各自门前的车辆停放秩序。

  三、城区道路两侧沿街单位、商户的车辆,一律进入自有院落、停车泊位或停车场停放。

  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城区主、次干道车辆乱停乱放整治工作,县市容市貌管理所负责城区人行道车辆乱停乱放整治工作。

  五、凡在人行道上政府批准停车场(点)以外地段乱停乱放车辆或虽在停车场(点),但未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未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予以处罚,如妨碍车辆或他人通行的,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的地点停放;凡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当事人应自行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市容市貌管理所违章处理中心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施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场。未经批准占用城区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场或施划停车泊位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公用事业管理局予以取缔。

  七、此次整治工作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希望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对妨碍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