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18〕008-县政办008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使用和退还等工作,预防和及时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在县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保证金专户中,按照规定比例预先存储的专项资金,用于支付项目施工过程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保证金按照工程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县人社部门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的预存、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经县人社局授权,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县本级保证金的预存、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证金银行专户具体由县人社部门确定,专款专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开户银行负责账户日常管理,定期反馈保证金开户、收支、结存等情况。

  第六条 县人社部门要建立预存保证金台账,并做好保证金专户存储、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和返还等管理工作。缴款单位对预存资金的所有权不变,并可定期持有关凭证到开户银行或县人社部门查询账户资金情况。

  第七条 保证金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0.5%-3%的比例缴存,并由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从工程款中预先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缴存,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对于建设单位选择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缴存保证金的,县人社部门不得拒绝。同时,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或县级各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投资项目,也必须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确保应缴尽缴。

  第八条 建设单位缴纳保证金,须经县人社部门审核,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项目连续2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再缴纳保证金。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持备案的工程合同书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并填报《靖边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登记表》,经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核后取得《靖边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通知书》。建设单位根据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靖边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通知书》,于《通知书》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专户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完成后,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保证金缴纳凭证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理《保证金缴纳证明》。

  第十条 县人社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或提供保函担保。县住建、交运、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县人社部门定期书面通报新建工程项目信息,并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时,应将银行出具的保证金缴纳凭证、县人社部门出具的保证金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同建设资金未落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核准开工报告,并及时函告县人社部门。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期间及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由县人社部门责令总承包单位或施工企业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由县人社部门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从建设单位预存的保证金中支付,对于采取银行保函担保的,根据保函约定数额,由担保银行支付。

  保证金缴纳凭证、《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存根)》与《农民工工资支付花名册》由县人社部门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保证金使用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县人社部门出具的《靖边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存通知书》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齐的,由县人社部门会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县人社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示,30日内无农民工举报投诉的,建设单位持竣工验收证明,到县人社部门办理《靖边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通知书》,由开户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返还给建设单位。对于采取银行保函担保的,建设单位要到县人社部门办理《解除银行保函通知书》。

  第十五条 县人社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使用、退还等情况予以公布。对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及时通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入建设市场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8年11月12日至2020年11月11日止,原《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靖政办发〔2017〕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