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榆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支持实体经济的十条措施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推动榆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落细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榆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榆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支持实体经济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榆政发〔2018〕30号)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榆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二、榆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向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被担保企业返还的担保费用,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三、相关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要加快设立本辖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快落实注册资本金,确保于2020年年底前实现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覆盖。市委组织部要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设立情况和政府融资担保贷款项目申报工作成效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榆神工业区管委会的年度重要工作考核指标。

  四、市属企业在申请贷款过程中需榆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先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再由市属企业报至榆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项目的申报和办理流程要按照《榆林市财政局 榆林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做好榆林市政府融资贷款担保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榆政财发〔2019〕5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县市区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榆神工业区管委会、各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榆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在对融资担保贷款项目的推荐考察审核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融资担保贷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因国家政策调整、市场原因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导致融资担保贷款形成代偿或损失的,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榆林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榆林市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榆办发〔2016〕21号)相关规定,提出对审核部门及审核人予以免责的具体意见,报送市政府研究。

  六、为确保《榆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榆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支持实体经济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榆政发〔2018〕30号)中“榆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形成的风险损失,由市财政、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或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机构按照4∶3∶3的比例进行分担”的责任有效落实,榆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要尽快与相关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对尚未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已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但是没有代偿能力的,其代偿责任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承担。担保贷款形成的风险损失由榆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按年度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在市与县市区财政的年终决算结算中办理。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2日。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