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19〕003—县政办001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玉米制种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新桥农场:

  《靖边县玉米制种基地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玉米制种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玉米制种基地管理,有效规范玉米制种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强化制种企业管理

  第一条 严格制种基地生产准入制度。凡进入本县区域内从事玉米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拥有合法有效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无证生产经营,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 实行规模授信制度。凡进入我县区域内具有合法资质的玉米制种企业,一律施行规模授信制,入驻企业要对制种和生产规模向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经济实力和诚信情况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和生产规模授信。信用等级评估为AAA+级的企业,生产面积可在1万亩以上;信用等级评估为AAA级的企业,生产面积不得超过1万亩;信用等级评估为AA级的企业,生产面积不得超过0.5万亩;信用等级评估为A级的企业,生产面积不得超过0.1万亩;其它有生产经营资质,但未获评级的企业,当年生产面积不得超过500亩;严禁企业超规模生产。鼓励制种企业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自建制种基地。未经核准生产规模的企业,一律禁止在本县区域内从事玉米种子生产。

  第三条 实行合同备案制度。种子生产企业须与制种基地签订规范的制种合同,制种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基地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订。县种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辖区内制种企业签订的合同并登记备案,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新桥农场)负责审查辖区内基地村或制种专业合作社与省内注册的合法制种企业签订的合同并登记备案。省外未经授信的企业进入我县开展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必须由榆林市范围内合法注册种子企业担保,或加入种业协会互联互保,或申请第三方有资质的担保公司担保,经营风险由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实行种款兑付限期制度。种子生产企业与制种基地村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社签订制种合同时要明确种款兑付期限,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兑付,最晚须在次年1月31日前兑付完毕,一律不得拖欠,坚决杜绝留尾款套基地的不良行为。当年制种款未全部兑付的企业,次年不得从事制种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县种子管理部门在每年落实基地前向社会公布当年具有合法制种资质的企业名单、授信规模、基地认定情况;基地村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社应及时向制种农户公开合同内容,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实行诚信黑名单制度。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未按合同约定兑付种款、侵权生产、生产假劣种子、非法生产转基因种子和向第三方租借生产许可证等行为的企业一律列入企业“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次年不得在本县从事种子生产经营。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诚信意识不强、涉种矛盾纠纷频发、质量意识不强、合同签订存在暗箱操作、不按合同规定交售种子、私留倒卖种子等现象的基地村,一律列入基地“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基地村次年不再安排生产面积。

  第二章 强化工作监管

  第七条 落实责任清单制度。

  1.县农业农村局:是制种基地监管牵头单位,负责安排部署种子生产各项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执行情况;协调财政经费落实情况;组织实施企业规模授信、企业资质信息发布,公布黑名单;组织种子管理、农业执法等单位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督查,协调成员单位和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新桥农场)做好涉种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农业种业服务中心负责玉米制种生产经营活动监管以及种子生产的各项技术支撑;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管理;种子芽率、净度、水分、纯度四项指标、转基因成分田间检测和室内检测;企业生产经营备案;种子生产合同规范文本制定、编号、发放、管理,指导并监督合同的规范签署;指导并监督种子协会的规范运行,风险金的监督与管控,监督验收种子生产企业承诺的风险防控措施。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法规政策宣传;针对违法制种、非法转基因生产等行为要主动出击,及时立案查处,依法处置;对于投诉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处置;涉刑案件及时移送。各区域站负责辖区内种子生产相关事宜的协调和种子生产基地基本情况的摸排;亲本样品的速测和初级检验。

  2.县公安局:全面配合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种子市场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妨碍公务违法犯罪活动;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受理查处;对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要书面通知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企业资信状态,以及玉米制种合同监督管理,督查企业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合同欺诈、发布虚假农资广告等违法行为;负责对企业在用计量器具、化验设备进行检查,查处种子标识标签、定量包装违法行为和企业使用计量器具、实验室检测设备超周期未检定等违法行为;负责种子市场价格的信息采集;负责配合农业、公安等部门及时做出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负责查处种子价格违法案件。

  4.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招商引进国内资信良好的种子生产企业,并积极建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5.县民政局:负责及时依法依规受理新组建种业协会的准入行政审批事项。

  6.公证处:负责监督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出具公证书。

  7.县财政局:负责筹备法律宣传、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各项工作经费。

  8.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新桥农场):负责审查辖区内基地村或制种专业合作社与省内注册的合法制种企业签订的合同并登记备案;指导村委或合作社填报落实制种面积;签订统一规范的制种合同;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各村或合作社制种面积汇总上报和违法生产情况的监督举报;一旦在本辖区内出现非法转基因生产或无证违法生产现象及时发现及时停止生产和纠正。

  9.村委或合作社:负责分解与制种企业签订合同的具体落实,组织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并及时准确向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新桥农场)报送生产面积落实情况和签订合同情况;掌握发生在本村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线索并及时向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新桥农场)汇报或向农业执法机构举报,确保本村内不出现违法生产种子行为或出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积极参与或组建种业协会,共同维护合法利益。

  第三章 强化责任追究

  第八条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违法行为或亲本种子管理不严导致发生无证、侵权生产经营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从重追究企业的经济、法律责任,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以罚代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违纪责任;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新桥农场)行政不作为,对制种合同审查不严、对村干部管理缺失、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辖区内发生无证等违法生产行为的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新桥农场)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镇长,建议组织人事部门一律先停职再查处;基地村委会和制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违规收取企业服务费,引进无证、信誉度差等企业或与无风险担保的制种企业签订合同、合同签订不规范以至发生执行不力、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等相关人员责任;以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链接:《靖边县玉米制种基地管理办法(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