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19〕004-县政府001靖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边县国有资金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国有资金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9年第1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国有资金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公平、公开和合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第39号令)、《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陕发改项目〔2016〕104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榆政办发〔2019〕22号)、《靖边县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方案》(靖办字〔2018〕2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靖边县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和必需招标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的招标投标及限额以下竞争性择优项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方式发包项目活动。

       第三条  全县招投标工作在靖边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执行副组长由各项目分管县级领导担任,具体负责分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成员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纪委、监察委、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具体负责执行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县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办)对全县工程类以及与工程类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组织实施管理并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货物类采购的监督工作(按照靖政办通〔2014〕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前期工作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择优与高效。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分批进行设计、施工以及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必须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必须招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具体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具体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条  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不属于本款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但规模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

      中省市投资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具体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出工或使用补助资金可以由农民工自行完成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九)属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章  限额以下项目竞争性择优范围和方式

      第十五条  限额以下的项目招标、采购可发布公开信息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也可采取竞争性择优办法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十六条  竞争性择优项目确定相应资质企业的规模标准: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其中,办公用房的装修、拆除、修缮由县财政局负责实施监督);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

      (三)勘察、设计、监理、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和预算编制、测绘、勘探、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

      (四)在脱贫攻坚期内,脱贫攻坚项目采用竞争性择优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

      第十七条  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由项目实施单位或实施主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发包的项目,不再进行财政评审、费用审定和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发包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1.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脱贫攻坚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与工程有关的服务类项目。

      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发包的项目填写项目直接发包推进表并将合同报送至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办)。

      按竞争性择优、“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发包限额以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由项目实施单位或实施主体自主确定发包方式。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须进行竞争性择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竞争性择优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通过工程变更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竞争性择优。实行竞争性择优的项目,如果发生变更应严格按照《靖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18〕5号文件)规定执行,变更后工程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限额标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依照本规定提出竞争性择优项目、编制竞争性择优方案,进行项目实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竞争性择优活动。

      第二十条  竞争性择优申请人是响应竞争性择优要求、符合竞争性择优公告规定条件并参加竞争性择优竞争的法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竞争性择优申请人,不得对潜在竞争性择优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竞争性择优申请人提出与竞争性择优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择优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法人及存在隶属关系的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竞争性择优;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竞争性择优。

      第二十三条  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竞争性择优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批准(可采取立项和初步设计合二为一线下审批项目实施方案);

      (二)资金已落实(无资金下达计划或有资金缺口的需县财政或县政府出具资金落实说明);

      (三)相应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工程预算等相关基础资料已完成,设计和预算编制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四)填写项目竞争性择优确定推进表,需项目实施单位法人、财政部门负责人、发改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县级分管领导签字、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签字;

      (五)项目竞争性择优方案需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  竞争性择优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编制竞争性择优方案、竞争性择优文件。竞争性择优方案包括竞争性择优项目范围、竞争性择优申请人资格要求、拟划分合同标段数量等。竞争性择优文件比照行业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包括项目内容、工期、资格要求、报价要求、评分办法、费用支付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竞争性择优公告发布3日前将竞争性择优方案、竞争性择优文件和竞争性择优公告报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根据批准的备案文件组织竞争性择优。

      (二)发布公告。进行竞争性择优的项目,应当在县政府网站免费发布竞争性择优公告。竞争性择优公告应当载明择优项目的概况、内容(合同标段划分)、资格要求、递交竞争性择优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竞争性择优方式等事项。竞争性择优公告规定的领取竞争性文件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领取竞争性择优文件。竞争性择优申请人凭资质等级证书等竞争性择优公告规定的条件领取竞争性择优文件。竞争性择优申请人必须达到三个(含三个)以上,方可组织开展竞争性择优活动。

      (四)递交竞争性择优响应文件。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竞争性择优申请人递交竞争性择优响应文件的时间,递交竞争性择优响应文件的时间自报名截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同时竞争性择优申请人需递交规定数额的竞争性择优保证金。

      (五)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的技术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含3人)以上单数组成(简称评委会),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

      (六)确定竞争性择优合格申请人。评委会对递交竞争性择优响应文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公告规定的竞争性择优申请人超过三个(含三个)时,可开展竞争性择优活动。

      (七)竞争性择优谈判。评委会对确定的竞争性择优申请人的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并与初审合格的竞争性择优申请人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结束后,评委会依据竞争性择优响应文件、最终报价及谈判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按分数由高到低推荐3名候选人,同时编写评审报告,并在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八)确定成交人。公示期无异议的,期满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确定成交人,原则上选择排名第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九)订立合同。项目实施单位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将合同在签订后7日内报送到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办)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退还申请人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中介机构企业库(设计、地勘、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编制、工程咨询等单位);各行业部门建立行业管理的中介机构企业库,统一进入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超市(实体入驻或网上入驻),并会同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对入驻服务机构实行严格的信用监管模式和信用奖惩制度。所有建设单位使用中介机构需在中介机构企业库中采用相应办法选取。

      第二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建立竞争性择优评审专家库,原则上以已入省级专家库的专家为主,适当补充部分短缺专业专家。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竞争性择优项目,需从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七条  中省市县属地国有管理企业的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  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已获得批准;

      (二)具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具备相应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或者相关基础资料;

      (四)纪委监委廉政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本着方便施工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标段。

      第三十条  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省发展改革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属中、省、市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或中、省、市投资占控股的建设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可以由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县级投资的建设项目或县级投资占控股的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竞争性择优最高投标限价由县财政局审定。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须规定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超过预算审定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在中标合同金额的2%以上10%以下协商约定。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公布的金额填报,暂估价不作为结算依据。暂估价是指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暂估价达到法定应当招标限额的,中标后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最高限价,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在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

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选用的品牌、厂家或者质量等级。

第五章  投  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投标文件的,为无效投标,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三十六条  招标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连续2次招标失败的,经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批准后,可以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得接受其投标:

      (一)企业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不具有履约能力的;

      (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的;

      (三)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五)被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加投标活动的。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第三十八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六章  评标定标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本,同时将合同报送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对招标投标、竟争性择优、“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方式项目发包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中: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履行对本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竞争性择优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县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竞争性择优等活动的监督和绩效评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对政府投资于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竞争性择优等活动进行监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纪委监委、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审计局依照其职责对与项目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县财政局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之前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