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19〕005-县政办004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中介服务超市”运行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中介服务超市”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

  靖边县“中介服务超市”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中介服务超市”运行管理,规范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收费、服务质量,确保中介服务服务事项高效规范运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五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22号)和《榆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超市”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榆政中心发〔2018〕20号)以及各级有关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完善开放型“中介服务超市”,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和地域保护,培育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第三条 入驻“中介服务超市”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及技术规范,凡独立为服务对象提供审查意见、专业机构的结果认定、技术审查、评估评价、检测试验、图纸设审、测量测绘、招标采购代理、会计审计、工程造价、印章刻制、邮寄快递等书面报告编制或服务的中介营利性服务机构,均可按照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容量,申请进驻“中介服务超市”。

  第四条 “中介服务超市”开展形式。

  (一)“实体中介服务超市”。即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专门设立中介服务窗口,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办理量和投资建设类项目为主”等要求筛选后,入驻窗口开展中介服务。

  (二)“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托省市政务服务网,建设“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完善网上中介机构数据库,提供政策宣传、信息查询、网上办理、网上交易等服务。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体中介服务超市”的建设和进驻分类、分批次、分阶段进行。由县级有关部门分别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名单进行审核登记,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审核汇总,根据中介机构提供的资质等级、业务能力、收费价格、服务信誉等综合情况,按照“网络为主、实体为辅、择优选取”的原则,采取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进驻“实体中介服务超市”的中介机构,并实行备案登记、动态管理。

  第六条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原则,因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数量限制等原因暂时无法在实体“中介服务超市”设置服务窗口的其他中介行业及机构,可在我县“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成后,将未入驻“实体中介服务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备案等方式逐步纳入“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并采取实体网上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完善我县“中介服务超市”服务平台。

  第七条 进驻“中介服务超市”的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

  (二)在靖边县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执业规则及相应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在靖边县行政区域内开展从业活动;

  (五)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进驻“中介服务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签订《靖边县中介超市入驻承诺书》。其中,进驻实体“中介服务超市”的中介机构要选派业务骨干进驻窗口,按照“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客户评价”的管理模式,进行咨询服务、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出具正式受理凭证、发放报告、收费等工作。

  第九条 进驻实体“中介服务超市”的中介机构实行首席代表制度,由中介机构任命首席代表,并书面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报备。

  第十条 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业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必须真实、合法,并确保及时、如实告知服务对象应当知晓的信息,对执业中所知悉的商业机密及其他秘密事项必须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依法独立执业,对执业质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合法执业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同时,服务对象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指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应举止文明,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牌,禁止在上班期间开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要积极参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举办的各类活动,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所有进驻“中介服务超市”的中介机构要进行业务流程优化再造,整合规范中介服务项目,压缩服务时限,确保中介服务事项高效、规范运转,所承担的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同时,要逐一明确中介服务事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并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中介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管理形式。其中,凡中省市规定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鼓励各中介机构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合法竞争,合理降低收费标准;对属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不得捆绑收费或强制收费,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方式抢揽业务,不得选择性接受业务项目。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标准合同文本除包含法定合同文本要求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执业资格要求;

  (二)服务质量要求;

  (三)异议处理途径;

  (四)服务时限要求以及不计服务时限的情况;

  (五)服务费用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

  (六)中介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范围和时限内完成对服务对象约定提供的服务内容,并将出具的文书电子档案扫描上传至审批服务平台。

  第十八条 服务对象应当在每个中介服务项目履约结束后对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规范等5个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纳入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体系,并作为公开选取的条件。

  第十九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投诉事项应按照“一事一档”原则建立档案,包括书面投诉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及投诉答复意见。

  第二十条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事项应当真实具体,有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十一条进驻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经核实确认后列入“灰名单”:

  (一)按照《靖边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通过资质确认进驻中介服务超市的;

  (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四)恶性竞争、故意压低价格中选后,不能保证服务质量的;

  (五)有其他不良行为的。

  被列入“灰名单”的中介机构,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采购服务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活动,并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在中介超市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进驻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经核实确认后,列入“黑名单”,并强制其退出中介超市:

  (一)提供虚假材料通过资质确认进驻中介服务超市,且经整改拒不提供或完善相关资质材料的;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两次及以上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三)未按合同约定时限完成服务的;

  (四)与委托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搞“价格同盟”,联合“轮流坐庄”等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行为的;

  (五)在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向利害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六)评估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格而评估机构拒不修改,或同一份报告累计超过3次修改后仍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

  (七)被委托人有效投诉累计达三次及以上,或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服务超市”考评以“客观、公正”为原则,坚持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实施。

  第二十四条服务对象应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中介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含服务效率、服务收费、服务态度等)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五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中介机构的行为规范、成果质量、行业自律及社会诚信等情况进行考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及下属单位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确有必要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第二十六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公平公开、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年度考评末位淘汰机制。入驻政务服务中心“实体中介服务超市”的中介机构,连续2年在年度考评中处于末位,自行退出“实体中介服务超市”;不自行退出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予以强制清退。

  第二十七条中介服务机构出现超期办结、不按标准收费、暗箱操作、虚假报告、丧失诚信等行为以及严重违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规定的,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限制其开展业务或予以清退。被清退的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不得进驻“中介服务超市”。其中,中介机构出现假借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名义进行宣传、诱导和强制服务的,一经发现、立即清退。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执业规定和执业行为,且被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再吸收进驻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中介服务超市”。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