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19〕011-县政府003靖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边县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

  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制度的通知》(榆政函〔2018〕2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的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有力有序、规范透明推进联合奖惩。

  二、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管理范围

  (一)守信红名单。因诚实守信行为而受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被有关部门实施信用分类分组监管确定为信用等级良好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受到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

  (二)失信黑名单。存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逃避执行等行为,并被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认定为严重失信,进行严重行政处罚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被有关部门实施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确定为信用等级低下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

  (三)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扰乱公共秩序,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行为,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以及被多个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或暂无“黑名单”认定标准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被有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

  三、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认定

  (一)制定标准的部门(单位)。根据国家发改委指导意见要求,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者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自行制定并已施行的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应对照国家或省级行业标准进一步论证完善。在国家或省级标准尚未出台之前,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职能和监管需要,出台试行标准,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审定后试点实施。

  (二)认定名单的部门(单位)。县级以上(包含县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

  (三)红名单(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将其与中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可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红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

  (四)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当事人对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黑名单”认定后,应与中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五)灰名单(重点关注对象)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重点关注对象的初步名单,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告知程序或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履行公示程序。自然人被认定为重点关注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无异议或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

  四、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共享发布

  (一)规范名单信息内容。名单信息主要内容应包括:名单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列入名单的事由行为、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二)共享名单信息。认定部门(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的名单及相关信息报送至市级主管部门和县信用办,由县信用办归集至全市社会信用体系服务平台,实施动态管理,供各级各部门共享使用。

  (三)发布名单信息。红黑名单信息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统分结合”的原则,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有效期保持一致。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信息根据失信程度,有选择地对外公开。

  1.统一发布。在各部门(单位)按规范程序完成红名单和黑名单认定并按统一格式上报县信用办后,由县委宣传部、县信用办牵头,原则上每一季度组织召开1次全县信用“红黑名单”新闻发布会,并在靖边日报、靖边电视台、“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靖边文明网等平台集中发布红黑名单及相关活动信息;在各部门(单位)按规范程序完成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认定并按统一格式上报县信用办后,由县信用办在“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上根据失信程度有选择地发布。

  2.自行发布。由认定部门(单位)按规范程序自行通过部门网站、新闻媒体机构发布本单位的守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

  五、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政府部门应用

  (一)全面落实《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民银行榆林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榆林市2019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榆政发改发〔2019〕139号)文件要求。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财政支持、国家工作人员招录任用和管理监督、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全面落实信用信息查询审查制度,加强红黑名单信息查询比对,及时归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

  (二)完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及联合奖惩措施。各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标准,严格执行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符合我县行业特点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认定、发布、归集、共享、更新和使用红黑名单信息,构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信用修复机制,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委联合签署的系列联合奖惩备忘录要求及榆林市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制定行业内部奖惩及跨部门联合奖惩措施,真正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推进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信用联合奖惩大格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及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不同信用状况的信用主体实行差异化管理措施。每月20日前,集中将联合奖惩案例向全市社会信用体系服务平台报送。

  1.联合激励“红名单”诚信对象。对“红名单”对象,采取优先安排、简化程序的“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提供公共服务优惠或减免服务,激励社会公众知信用、享信用。

  2.联合惩戒“黑名单”失信对象。对有关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为“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应依法依规果断采取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惩戒、否决或禁入措施。

  3.警示约束“灰名单”关注对象。对重点关注对象,采取约谈警示、审慎办理、约束限制、加强抽查等措施加强监管,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在有效期内经约谈警示后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

  六、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退出机制

  “红黑名单”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等规范应纳入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办法),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

  (一)“红名单”联合激励对象的退出机制。“红名单”的有效期及退出方式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红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

  1.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

  2.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

  3.待“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4.“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二)“黑名单”联合惩戒对象的退出机制。“黑名单”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黑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

  1.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黑名单”中删除;

  2.通过主动修复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经认定部门(单位)同意,进行信用修复,并出具信用修复认定书;

  3.待“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4.“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三)“灰名单”重点关注对象的退出机制。“灰名单”的有效期及退出方式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灰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

  1.经异议处理,“灰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灰名单”中删除;

  2.通过主动修复在“灰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经认定部门(单位)同意,进行信用修复,并出具信用修复认定书;

  3.待“灰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4.“灰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灰名单”中删除。

  (四)名单退出、奖惩解除机制。相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后,认定部门(单位)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七、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主体权益

  (一)建立健全信息反映监督和异议申诉机制。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红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单位)应在收到反映后及时核实。经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认定部门(单位)应重新对被反映主体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反映人和当事人。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议。

  (二)建立健全信息更正和权益保护机制。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在依据名单执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名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告知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核实并反馈。因工作失误导致有关单位或个人被误列入“黑名单”“灰名单”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更正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并进行澄清,恢复其名誉。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依法给予赔偿。对于被误列入“红名单”的相关主体,收回其受到联合激励所获得的权益。

  八、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的职责要求

  (一)制定管理制度。各行业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及本制度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符合我县行业特点的“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认定、发布、归集、共享、更新、使用和修复“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信息。

  (二)及时发布信息。要抓好所辖行业“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的认定管理,及时上报发布“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信息认定及撤销信息,在认定或撤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规范格式要求报送至县信用办及全市社会信用体系服务平台,名单撤销信息在原发布渠道向社会公开。

  (三)开展联合奖惩。要认真落实国家部委联合签署的系列联合奖惩备忘录和榆林市联合奖惩措施清单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联合奖惩工作,并于每月20日前,以规范格式向县信用办集中报送联合奖惩案例。

  (四)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强“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管理制度及联合奖惩政策宣传,定期组织对“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企业和个人进行行业约谈培训、督促其整改并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