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20〕001-县政办001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靖边县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


  靖边县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申领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第四条 全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 县司法局负责全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初审工作。

  第六条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县司法局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信息公开水平。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二)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在职在编且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三)具有在公众场所执行公务、行使监督检查或稽查的任务;

  (四)熟悉本职业务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管理知识,经考核合格,具有行政执法工作能力;

  (五)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未按规定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的;

  (三)属于聘用的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临时借调人员的;

  (四)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

  (五)因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两年的;

  (七)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经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培训考试工作统一由县司法局负责。

  第十二条 县级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向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表》,经县司法局审查后,报市司法局审核,由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终审并领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县司法局如实提交本单位申请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的人员信息,并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县司法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提交的人员信息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超越权限和区域执法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仅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执法区域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如有遗失,领证件机关应公开声明作废,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

  行政执法人员因调离、退休、辞职、岗位调整或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上交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上交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由县司法局统一收回,逐级上交,由省司法厅统一销毁,并按规定换发新证件。

  第十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弄虚作假,为不符合要求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其处分:

  (一)执行公务时,不依法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涂改、损毁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转借他人的;

  (三)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的;

  (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不按时参加公共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

  (八)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限最长为90日。行政执法证件暂扣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并应当进行离岗培训。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上报发证机关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

  (一)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粗暴执法、辱骂殴打行政执法相对人的;

  (三)违法收费或者截留、私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财物的;

  (四)因行政执法不作为、滥用行政执法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投诉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七)拒绝向执法监督机关或者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转移执法证据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二十条 私自印制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县司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所印执法证件,予以销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被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司法局申请复核,县司法局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进行复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在发放行政执法证件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靖边县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