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20〕009-县政府005靖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边县政府投融资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政府投融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

靖边县政府投融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融资项目管理,科学使用财政资金,建立健全规范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责任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榆林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榆政发〔2019〕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靖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是指政府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融资应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和中省市明确要求地方财政配套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政府投融资范围按照中、省、市有关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定期评估调整。

第四条 政府投融资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融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融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奖补、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政府投融资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执行副组长由项目分管县级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环保局、档案局、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各项目实施单位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履行全县政府投融资项目的综合平衡、项目审定、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能,并报由县政府决策、县委审核、县人大审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具体执行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按照项目审批、实施、监管分置的原则,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项目管理机制。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履行政府投融资项目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建设和管理政府投融资项目储备库和前期库;牵头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融资年度计划;负责项目日常调度检查,负责材料价格认定,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和评价等。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政府投融资项目储备库内项目及变更项目进行集中审批。

县财政局负责提出政府投融资项目年度预算,协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编制政府投融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项目预算评审、资金拨付、绩效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行使政府资本金注入形成的国有股权出资人权利。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应急管理、环保、档案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融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项规划编制、负责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出行业年度项目投融资建议计划,组织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实施。指导监管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政府奖补重点项目的实施。依规参与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审批。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各产业园区管委会、筹建处(筹建办)负责本辖区政府投融资、奖补和贴息项目的实施和监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八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储备。根据项目性质及前期进展情况,分别建立储备项目库、前期项目库,在管理上按照不同类别分别设库进行管理。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时开展投融资项目储备上报工作,储备项目库项目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县发展总体要求;

(二)有明确的项目建设单位;

(三)项目名称、规模和建设计划基本确定;

(四)有初步的调研、分析和论证,并编制项目总体方案,且技术内容深度基本达到可研和设计方案要求,投资基本达到估算要求。

各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4月和10月对拟入储备库项目进行申报,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项目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筛选,筛选后的项目经政府投融资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靖边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按类别纳入项目储备库。

未列入政府投融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得进行项目立项批复审批。

第十条列入政府投融资储备库的项目,县财政应安排足够数量的前期经费用于推动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费用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项目中心)根据项目前期进展情况,依据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统筹考虑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靖边市场调整系数等因素进行审定,审定后作为合同价款确定的依据。

政府投融资项目决策实行专家咨询制度,设决策咨询专家组,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组具体负责法律、政策、技术方案、概预算、项目库建设等方面的决策咨询。

第十一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应严格遵循规范的项目管理程序,一律进入行政审批政务平台绿色通道快速审批办理流程。要充分利用“多规合一”成果,推行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制度,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二条 列入政府投融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障前期工作顺利推进,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通过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融资项目审批手续。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融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融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组织专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项目储备库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融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是否列入项目储备库,是否符合县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分析是否必要可行,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合理,社会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显著,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等;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政府投融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及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须向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提供在线平台管理帐号和密码,用于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融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批复投资估算10%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报告,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项目中心)审查后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予以重新调整入库,未经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项目中心)重新入库备案的项目,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得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相关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对下列政府投融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立项和初步设计合二为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只批复项目实施方案。

(一)符合有关从简规定的项目;

(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新建项目和扩建、改建项目;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四)投资额度小于200万元的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或投资额度小于50万元政府投融资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及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单位进行工程预算,在编制预算时,地方材料价格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组织财政、市场监管、项目中心等部门单位参照省、市和周边地区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并按照旺季、淡季公布指导价格。其他价格在榆林市造价管理站发布同期信息价或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同期信息价的基础上,予以下浮后执行,执行顺序为县市省。苗木价格执行榆林市绿化委员会发布的同期指导价。特殊材料价格由项目实施单位、发展改革和科技局、项目中心、财政评审中心等单位共同询价或考察认价。工程预算书编制完成后,县财政局要组织专家对政府投融资项目预算进行全面评审,材料价格参照当季度材料价格执行,并将审查意见反馈设计单位和预算机构予以修改完善,财政评审报告抄送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对财政评审报告进行抽样检查。县审计局对项目预算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审计。

第十八条 对于项目策划、设计、造价的各个环节,县项目中心、评审中心代表各自主管部门提前介入、充分沟通、明确要求、全程参与、严格把关,避免工程漏项、漏量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九条 项目审批、财政评审完成后的储备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项目中心)及时调入前期项目库,供县委、政府结合财力状况决策。进入前期项目库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施方案、可研已经批复;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已经批复;

(三)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批复;

(四)财政评审中心已经出具财政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将优先考虑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各产业园区管委会、筹建处(筹建办)和各部门已争取到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对于有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县财政配套资金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对于个别事关全局的重大社会民生项目,县财政配套资金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政府投融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主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县委和政府有关决策部署。

第二十二条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各产业园区管委会、筹建处(筹建办)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按程序印发的前期项目库反馈清单,于每年12月份中旬上报年度投融资建议计划(须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字同意)。年度投融资建议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于每年12月份底测算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融资可用财力总规模,作为政府投融资年度计划编制的基础;凡列入政府投融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从前期项目库中筛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投资概算和财政评审预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奖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政府投融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政府投融资年度计划草案,报经县政府研究审定。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融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后,按照有关法律程序提请县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于临时确定应急、救灾等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可先付诸实施、随后必须完善相应的入库、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融资年度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共同确认,经政府投融资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下开工建设,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经批准的财政预算、政府投融资年度计划、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资金拨付。政府投融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八条 对于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的项目,必须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内容及变更概算,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变更概算在5%以内的,由分管县级领导汇报主要领导同意,经政府投融资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变更概算在5%至10%范围内,由分管县级领导汇报主要领导同意,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发展改革和科技局(项目中心)、财政局(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并报政府投融资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履行变更手续。变更概算超出10%以上的,由分管县级领导汇报主要领导同意,经政府投融资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重新审批,财政部门重新评审,报县政府研究落实资金。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将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组织方案、工程建设形象进度报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财政局备案,严禁任何单位违规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批准擅自补签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统计局报送投资完成情况。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对政府投融资项目实行进行日常调度检查。

第三十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综合竣工验收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组织,并形成年度综合竣工验收报告,综合竣工验收通过后的项目,相关单位方可办理项目竣工结算或财务决算,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相应文件规定的除外。

政府投融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纳入财政支出实行全面绩效管理,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行政性事业收费采用“绿色通道”收费登记原则,实行登记备案制,政府各职能部门今后不得在收费问题上拖延项目审批。县财政局每年安排足额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用于推动项目顺利进行。项目建设管理费用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按照国家标准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的推进力度,从项目前期费用中按奖励资金予以安排,提交县政府审议后拨付。

第三十三条 服务单位及费用要在项目实施前确定。对因项目变更调增的价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依法对政府投融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融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融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五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政府投融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融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融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融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三十二条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融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融资项目予以审批;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融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奖补、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对未纳入项目储备库项目进行审批的;

(六)履行政府投融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三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融资资金;

(二)未按照进度和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融资资金;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融资资金。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建设条件规定开工建设政府投融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融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奖补、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融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融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融资项目;

(七)拖欠民营企业资金或农民工工资的。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融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中省市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9日止。《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18〕5号)《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20〕25号)等我县原先出台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政府投融资项目中介结构服务费市场条件系数指导目录

2.靖边县入库项目申报表

3.靖边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变更审批表

4.靖边县政府投融资项目特殊材料询价、考察认价表

5.靖边县政府投融资项目管理流程

图解:靖边县政府投融资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1

政府投融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费市场调节系数指导目录

序号

费用名称

资质要求

市场系数

1

勘察


设计费

建筑市政、公路、城市道路、园林绿化、文化文物

有资质

0.5-0.7



水利

有资质

0.5-0.6

2

测绘费

有资质

0.4-0.6

3

造价费

有资质

0.5-0.6

4

招标代理费

有资质

0.4-0.5

5

监理费

建筑市政、园林绿化

有资质

0.5-0.6



公路、城市道路

有资质

0.5-0.6



水 利

有资质

0.6-0.7

6

可研编制费

有资质

0.5-0.7

7

环境影响咨询费

编制费、评估费

有资质

0.5-0.6



监测费

依据监测站出具的行政事业收费凭证据实结算

8

地基承载力试验费


0.5-0.6

9

预算审计服务费


0.5

10

结算审计服务费


0.75

11

竣工决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


0.5

12

建筑节能检测、消防检测费


0.4-0.5

13

图审费

一类

0.8-1



二类


14

地勘费

按钻孔深度计费,确定超出10米时,按120元/米计费,不足10米时,按1000元/孔计费。







15

地形测量

有资质

0.5

16

节能检测费

有资质

0.5

17

消防检测费

有资质

0.5

18

防雷检测费

有资质

0.5

19

公路工程检测费

有资质

0.5

20

变形测量费

有资质

0.5

21

专家费

有资质

0.5

22

建设单位管理费


0.5

备注:1.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以施工合同价为计费额计取;可研、环咨费以总投资计费额计取。2.园林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只计取设计费;建筑市政、公路、城市道路、水利工程的勘察和设计费分别计取。3.勘察、设计、监理等需要招标的也要按照本目录规定的市场调整系数确定招标上限价。4.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审计服务费按项目总价计取服务费,不能按标段计取。5.预算审计服务费只计取送审部分的费用,决算审计服务费计取送审和审减两部分的费用。6.稳评费、能评费、安评费、水保方案编制费等其他前期费的市场调节系数以0.3-0.5标准计取。7.工程造价总额低于100万元的结算审计服务费计费基数按工程造价100万元读取,单项审计服务费用不少于7000元。8.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市场调节系数时,可低于上述调节系数。

附件2

靖边县政府投融资入库项目申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建设地点


项目负责人及电话


项目建设规模

及内容


匡算投资


资金构成


专家组评审意见


项目中心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发改科技局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常务副县长意见


备注:另需附送项目申请报告书,项目投资估算清单。

附件3

靖边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变更审批单

项目名称


项目实


施单位


施工企业


申请变更


内容及变更概算


监理审


核意见


项目实施


单位意见


评审中心意见


财政局意见


项目中心意见


发改科技局意见


分管副县长意见


常务副县长意见


县长意见


备注:1.财政评审中心在审定工程变更预算时,只按成本进行审定;

2.大型变更按程序预算审批后,须报请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附件4

靖边县政府投融资项目特殊材料询价、考察认价表

项目名称



特殊材料名称



特殊材料询价原因及询价或考察企业基本情况和材料价格报价情况



特殊材料认定价格



项目实施单位


经办人:


日期(盖章)


项目中心


经办人:


日期(盖章)


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经办人:


日期(盖章)


财政评审中心


经办人:


日期(盖章)


财政局


经办人:


日期(盖章)


备注:1.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监管,严格核实材质并记录材料价格,最终以工程结算审计为准;

2.根据材料计量单位,在特殊材料认定价格一栏填写价格;

3.当特殊材料种类较多时,可附专页。

附件5